建设工程材料合同如何签订_怎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22:53:03 人阅读
导读:合同双方能实现双赢,才可能签合同,条件如下:1、你用持有建筑材料说明书,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材料厂家的授权委托书和你的身份证复印件。2、材料价格较低但质量有保...

合同双方能实现双赢,才可能签合同,条件如下:

1、你用持有建筑材料说明书,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材料厂家的授权委托书和你的身份证复印件。

2、材料价格较低但质量有保证3、工地可以延迟付款4、售后服务好,有保证措施。5、最好有熟人介绍

一只黑色笔,公章一枚(个体承包人只需要印个手螺),合同一式三份甲、乙、监理方各一份(内容看你们怎么谈了)

办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申请表申请材料及条件: (一)施工(装饰)合同备案 1、施工(装饰)合同全部文本(原件); 2、中标通知书一份(原件); 3、招标资料汇编(原件)或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原件); 4、合同中法定代表人未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带授权委托书(原件); 5、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投标的实质性内容等。

(二)劳务合同备案 1、劳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外地进济施工登记备案证(外地进济企业)(原件); 2、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一份(原件); 3、劳务合同全部文本(原件); 4、合同中法定代表人未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带授权委托书(原件); 5、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及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内容等。(三)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三份(标准文本);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 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地进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提供《外地进济备案证明》; 3、参与本合同业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进济咨询企业专业人员证书执行暂存制度);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加条件协议”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工程造价人员名单。

1、确定承包单位,资质要齐全:2确定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方式、工期:3、确定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总金额为:付款方式为: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为: 4、保修期:5、验收:施工完毕后乙方应及时提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最短时间内返工修复,返工的时间按逾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xxx元(在工程款中扣除)。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如乙方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 工程、产品制造、施工不规范,甲方有权要求返工或更换,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设计内容,以供乙方设计出使甲方满意的设计方案。乙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伤亡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权益或给第三方造成任何伤亡事故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竣工后在展会期间,负责清理施工现场。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度及相关施工验收技术资料;并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8、其他1.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和施工单位本身意图会有所不同,仅供参考。

合同主体应适格

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具有相关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并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确定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头人。

对于代订合同的经办人,应请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核查其是否处于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内。

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而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合同将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对于分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期、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等义务,施工企业经常使用“罚款”作为此类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但“罚款”一词主要使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对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则不宜适用,而应使用赔偿金、违约金等合同用辞。

在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常有“随建设单位的付款情况付款”的条款,但此等说法构成合同约定的模糊,出卖人有权随时请求作为买受人的施工企业支付已供货物的价款。

合同用辞应规范

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例如不能将劳务合同中的“月进度款”写成“预借生活费”, 应明确验收合格后付款是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还是“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应明确质量标准是达到“结构长城杯标准”还是“获得结构长城杯,并以获取证书为准”,“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款”和“保修期满两年后付款”的约定存在着截然不同,此等内容或其同类内容都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需要予以严格的避免和消除。

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材料采购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各职能部门人员比较熟悉购销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因各建筑施工企业比较重视分包合同的管理而引致相关签字盖章手续较购销合同的繁琐,合同经办人员往往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以实现简化盖章手续而保障工程进度需要等的目的,但实际签订的合同并非属于仅负责材料供货及运输的购销合同,而是属于尚包括材料安装及验收等的分包合同,例如对于一些石材、保温材料的供应合同。

在此等情况下,由于受到材料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局限,从而未能在合同内约定工期、工程质量验收及详细结算依据、程序等条款,一旦施工企业在产生合同纠纷下追讨供货商的工期违约、质量验收不合格等的赔偿,则很难找到相应的合同依据。

例如在一起配电箱等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工程验收付合同价的10%”,工程验收是否发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供货商认为工程验收指设备验收,即货到后通电一试即可,验收的义务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对机器进行调试证明合格即为验收;而施工企业则认为验收指供电设备所属系统的验收,作为施工单位的买受人无权验收,应由供电局执行验收,故出卖人要求的合同价10%的货款支付尚不具备付款条件。

此类纠纷在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中非常普遍,故对于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分包合同的合同,应尽量使用分包合同的适用文本,或参照分包合同的管理要求而对所使用的材料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做出所需的完善。

重视黑白合同

“白合同”即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一些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可能要求与承包人在备案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在其中就价款、工期、质量、让利、取费等对承包人提出相对“白合同”而言更为苛刻的合同条件,以作为执行合同使用,从而构成“黑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简言之,白合同的效力高于黑合同,该司法解释为平衡建筑市场发承包双方利益、维护承包人权利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施工企业在目前无力改变“两套合同”的现状下,应以超过发包人的热情而追求白合同的签订,而不能简单认知为白合同仅用于合同备案及无所谓。当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后,施工企业应积极的敦促发包人适时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条款的出台已日益获得发包人的重视;发包人以节省备案费用为理由而压低备案合同价款或者在黑白合同内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等,都会给合同双方的实际合同履约带来很大的问题。遇到此等情况时,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履行中时刻注意两个合同的差异存在,并适时做好相关的准备。

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

建设工程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虽然通过合同约定甚至通过签订相关的三方协议而免除了总承包人履行分包工程付款的义务,但是合同条款内没有对总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有关合同权责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例如总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总承包人自行造成的延误、发包人不负责补偿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但指定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均不承担责任的延误、但发包人须负责补偿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等。由于没有此类条款的约定,合同履行中极易引致合同双方的争议,从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故须注意予以补全。

给工地供材料主要看工地工程款到位情况和工地实际投资人的信用情况,首次供材料一般要求现款供,以后互相了解后可以赊欠一部分货款,直到全额赊欠(可以约定抵押物)。合同签订时主要条款包括供货种类、质量标准、供货方式、价款单价与合价,价款支付方式(时间、分期、现款还是支票等),违约处罚条款及纠纷解决方式(调解、起诉等)。不过工地尤其是不太正规的个体户工地,供货的风险还是蛮大的,自己保重吧。

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材料采购合同属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率为万分之三。如果合同中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可以按不含税金额计算,否则按合同总金额计算。

例:某建筑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

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不含税金额,则双方各自应当交纳的印花税为1130000*0.0003=339元。

如果合同中单独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则双方各自应当缴纳的印花税为1000000*0.0003=300元。

题主可能存在的疑惑是,施工合同中已经包含材料金额,已经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了,为什么材料采购合同还需要交?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签订了应税合同,就产生了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就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也不论合同最终是否实际执行。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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