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_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9:28:11 人阅读
导读:1.基础工程合格、2.主体工程合格、3.装饰工程合格、3.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4.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齐全、4.工...

1.基础工程合格、2.主体工程合格、3.装饰工程合格、3.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4.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齐全、4.工程竣工报告、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7.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8.工程竣工总结、9.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

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⑴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内容;

⑵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⑶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⑷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⑸按设计内容完成,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符合规定的设计要求,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协议内容。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验收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编辑本段验收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基础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完成基础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同时完成以下工作:(1)基础施工到设计±0.00处;(2)基础无回填土覆盖;(3)基础及设备基础已标出轴线、中心线及标高;(4)钢筋砼柱或构造柱、剪力墙已标出轴线。(二)、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基础)报告;(三)、监理单位对基础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市建设工程基础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且满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质量资料归档要求;(六)、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基础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三)、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及设备技术说明书;(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五)、其他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只要符合质量验收及评定范围表中的要求就视为合格。

而这个表可由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确认。编制的依据是验收规范。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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