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拳打死人什么罪_如果拳击手一拳打死了对方,算犯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8 21:04:54 人阅读
导读:如果不是在比赛中把人打死了,肯定犯法了。如果是在比赛中那就要看了。在拳击活动中,运动员因正常合理的惯例造成其他参赛运动员伤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你的动机是提...

如果不是在比赛中把人打死了,肯定犯法了。



如果是在比赛中那就要看了。在拳击活动中,运动员因正常合理的惯例造成其他参赛运动员伤害的,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你的动机是提前有所预谋,是用比赛规则掩盖伤害目的。或者是否违反规则:“不能击打腰部以下、后脑、颈背部位;不能开拳击打对方;对手倒地、回合结束、比赛结束或者裁判叫停时不能击打对方选手”那就要负法律责任了了。目前全世界因比赛受伤死亡的拳手已达37名了。

这个题很有意思。

鲁提辖三拳打死镇关西,是水浒传中的一个重头戏。非常精彩,非常过瘾!

鲁提辖为民除害,打死了镇关西这个欺压良善的地痞无赖恶势力,实在是大快人心。但是但是,这个世界就是这么无奈。鲁提辖确实违法了。不论是宋朝还是现在,他都违法了。

在宋朝,鲁智深摊上了人命官司,只得逃亡他乡。

在现代他的命运会怎么样呢?

以本人浅薄的法律知识来看,鲁智深很可能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鲁智深拳打镇关西,目的是要教训教训他。主观上并没有想杀镇关西,对他的死亡没有主观故意。鲁智深是失手打死镇关西。

所以,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

如果按照这个罪名还量刑的话。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鲁智深可能会判三年一下吧。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镇关西被激怒以后,首先拿着刀子捅向鲁智深。

鲁智深于是还手。

按照这个情节,似乎鲁智深还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但是别忘了,镇关西之所以要拿刀杀鲁智深,是因为被鲁智深故意激怒。单纯就这一件事来说,鲁智深是寻衅滋事。

所以,后续两人的斗殴,就不应该是正当防卫。

总之,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合理。判三年以下,再缓刑三年就好了。

  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遵循的是直接因果关系。

  一、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他人的殴打行为并非致命原因;   那么,最后一拳,就是导致当事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该人承担应当相应刑事责任;根据犯罪的故意不同,可以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二、其他人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  1、单方,三人以上,就构成聚众;   2、其他人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三、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所有的侵权责任人,都负有赔偿的责任。具体的责任,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谁的过错大,谁就应当多承担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对方先动手,并会造成你的生命危险的那么两个结果,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前者屁事没有,后者最多三到五年!如果是打架那么故意伤害罪肯定是跑不了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与人相处和气亲!切莫生气乱打人!

人命关天依法办!私人无权打死人



如果发生有人抢夺公交车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而有乘客站出来加以制止,在这千钧一发之时,将抢夺方向盘的人一拳打死,而一车乘客却幸免于难,你说法官应该怎么判?两种可能,一是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方肯本就不用下达批捕决定书,所以,进不了审判程序; 二是果真进入审判程序,法官会当庭宣判: 打人者适用《刑法》第二十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庭释放。

我设想的结局应是这样!

看如今,凡是公交车上有不法侵害公交车司机的犯罪行为,无动于衷的乘客多,勇敢上前制止的少,所以,才有掌掴公交车司机,拳打公交车司机的脑袋,抢夺司机手中方向盘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一拳致违法者毙命,而挽救全车人性命的这样见义勇为者太少了。但我不是鼓励以暴治暴,我是鼓励上前制止,但真的出现违法者被一拳致死的事情发生,我们的法律应当倾向于见义勇为者,结局就是制止者无罪!不需要经过法庭判决,这是人民大众的呼声和愿望!

看几起危害公交车行车安全的案例。

2011年12月23日,哈尔滨340路公交车上,一名女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上前抢夺方向盘,拔车钥匙,争执中公交车失控撞到人行道上指示牌的铁柱上,司机死亡,17名乘客受伤,如果当时有人站出来制止,悲剧就不会发生。

(哈尔滨340路公交车,死亡1人,受伤17人)

2018年10月29日,重庆万州区22路公交车,一女乘客因坐过站,先是与司机发生口角,后变成肢体冲突,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撞上对向驶来的一辆小车,然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一车15人,全部沉入江底。如果当时有人挥拳打倒那名女乘客或上前制止,惨剧就不会发生。

(公交车坠江地点: 万州长江二桥)

下面,我们在看一个正能量的例子。上个月的6月7日,在浙江金华的211路公交车上,一名男子疯狂抢夺公交车司机的方向盘。在危机时刻,14岁初三女生王嫣死命拖住该男子,为司机处置车辆赢得了宝贵时间,挽救了一车人的性命,被省妇女儿童基金会誉为“守护公交使者”称号,获奖金五千元。

有人认为,即使见义勇为也要有个度,不能把人一下打死。我不这么认为,当危及全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见义勇为者一拳把违法行为人打死,从而保住了一车人的生命,这种见义勇为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不具有违法性,这和警察在制止暴力犯罪时,一枪将歹徒击毙,性质是一样的。

最后,以法律为准绳,看看法律是怎么解释的,众人就知道我说的有没有道理了,也是最后对题主的答复。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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