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明确或发生争议_合同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7:36:05 人阅读
导读:首先,根据合同法“六十一条”补救: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首先,根据合同法“六十一条”补救:

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途径:

一、续约补救。

合同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订立新的补充协议以弥补原合同的不足。我国合同法就补充协议的次数并没有任何的限制,而设置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合同得以更好履行,因此,只要当事人达成共识,订立多少合法的补充协议都是法律允许的。

二、合同解释或交易习惯补救。

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做符合合同本意的解释;没有相关条款时,依据已有的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其次,根据合同法“六十二条”履行:

合同法62条对依照6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约定不明情况,分6项具体内容规定:

一、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先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时,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二、对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除此之外,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履行。

三、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有一个限制,就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这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需要当事人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最终还是要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六、对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这也是合同履行中的惯例。

综上所述,对于订立合同之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细致的解决办法以修订其不足,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你好!

双方订立并签字的合同书,在条款中,对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导致了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这类情况进行许多具体规定,在约定条款缺失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不可以,必须在合同上写上工资的数目

法律依据:经济合同纠纷,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准绳裁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价格,发生争议处理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按照《合同法》这三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内容。如果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依照《合同法》的第六十一条规定补充。第六十一条还不能完善的,按照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最后适用,这是合同约定不完善时,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还不能解决问题,导致合同约定的日期届满,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是严重违背合同承诺的行为,会给合同对方带来损失,必须要承担其应得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守约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四)在双务合同中,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后,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合同对方当事人有先履行义务时,其仍然有权拒绝先履行。

  合同违约对企业的信誉有着非常大的危害。积极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履行自己的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商务往来最讲诚信,若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贪图一时的得失,影响了自己的信用,往往是得不偿失,会在经营活动中承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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