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数额较大量刑_最高法恶意透支信用卡5万元可以入刑,你如何看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7:57:33 人阅读
导读:信用卡逾期不等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通常情况下,信用卡恶意透支需要满足2个条件才可以。第1个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包含几种行为,(一)...

信用卡逾期不等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通常情况下,信用卡恶意透支需要满足2个条件才可以。

第1个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包含几种行为,(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第2个条件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6个月仍不归还。

如果信用卡透支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那就可以定义为信用卡恶意透支。当然并非所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都会被为信用卡诈骗罪,之前信用卡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2018年12月1日“两高”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做出了新的解释,将原有的1万元最低量刑标准改为5万元,这意味着当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足5万元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只有恶意透支超过5万元才会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至于最高法院所说的恶意透支5万量刑标准到底指的是单张信用卡还是所有信用卡加在一起,法律条文里并没有明确指出,但从实际的案例来看,所说的恶意透支5万应该指的是单个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

因为信用卡是属于民事纠纷,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以银行的起诉为准,而且想要证明持卡人是恶意透支,银行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就算持卡人在其他银行也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但是如果银行不举证,不起诉的话,法院已经没法认定是恶意透支行为。

至于你题目所说的,浦发万用金算不算在5万额度之内,这个是不算的。浦发万佣金实际上并不是信用卡额度,而是一种消费贷款,所以不能计算到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里面去。

如果你万用金出现逾期了,实际上本身不会构成犯罪行为,万用金作为一种消费贷款,最有可能涉及的犯罪活动是贷款诈骗罪。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最有可能出现犯罪的是在申请的环节,也就是说提供各种假材料进行申请。而万用金是浦发银行直接根据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情况主动给予的一种消费贷款,这种贷款额度是浦发银行自动授信的,并不是持卡人自己申请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就算持卡人出现万用金还不上的情况也构不成贷款诈骗罪。

总之,信用卡出现逾期不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就算你逾期额度超过5万块钱以上,但只要你积极配合银行进行各种催收,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浦发的万用金跟信用卡是分开的,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两者并不能归为一类,所以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额度并不包含万用金的额度。

先以两个案例做比较。

田某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1万元,2018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田某不上诉,10天后判决生效,入狱服刑。

王某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4万元,2018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上诉,12月1日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改判无罪。

为什么王某被判无罪?

这是因为,日前,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杠修改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一个主要的变化就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发生了变化,犯罪“数额较大”起点由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了5万元,“数额巨大”起点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了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由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也就是说,根据新的司法解释,5万元以下的都已经达不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了,王某4万元自然也就不构成犯罪了。

为什么田某被判有罪?

田某犯罪数额小,反而被判有罪?貌似“不合理”,其实,判决是正确的,这就涉及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了。田某信用卡诈骗1万元的犯罪案件在2018年12月1日前已经办结,根据高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称“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因此,对于田某的犯罪行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其不再予以追溯。但是,王某就不同了,因为他提出了上诉,判决并未生效,案件还在继续审理中,但恰恰就在这个时候,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了,可以说,王某赶上了“好时候”,因为《规定》中称“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这也是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通俗的说就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既有旧的司法解释,又有新的司法解释,“哪个对嫌疑人有利就用哪个”。

信用卡好处多,但是透支需谨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信用卡业务快速兴起,信用卡的方便性、快捷性等优点也予以体现,尤其是透支功能,提前消费支付,解决了人们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千万不要只“享受权利”,而忘了“承担义务”,再方便、快捷的东西也不可能是“天上掉下的馅饼”,只有合法、规矩的使用信用卡,才能达到互利的目的。但是,现实生活里,却有着太多的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要么明知自己已经债务缠身、没有偿还能力仍大量透支;要么透支资金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么使用虚假资信证明办理信用卡透支;要么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催收还款等等,殊不知,上述的种种行为是极其危险的,足以证明了你的主观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经过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款,就属于“恶意透支”了,等待你的就有可能是“牢狱之灾”了。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不仅是使用信用卡必须要遵守的规则,也是做人应该具备的底线,希望每个人都要好好遵守。

个人认识,欢迎大家关注、转发、留言。

有本事贪官五万就入刑,也判五年。才叫牛。

最高法此次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完善信用卡“恶意透支”情形的司法认定裁判标准,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因为我是在阳光丛生网(服务债务人走出债务泥潭的机构),做债事服务的,关于这个新的修改决定,做了详细的研究,现将一些个人观点与大家共享:

关于恶意透支问题的相关标准的全文如下: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原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一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一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好了,为什么把这些条例搬出来,是为了让大家都看明白: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最关键之处就在恶意透支,而恶意透支的最关键处,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你要不明白什么叫恶意透支,什么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就会被别人蒙,被催收吓唬到。

最新的法律修改告诉我们: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欠钱不还,就叫非法占有,只要你在积极想办法还款,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就不要担心自己会触犯刑法。这里特别提醒各位负债人,债务发生后,先生存后发展,银行只是金融机构,不是法律机构,你有没有犯罪,不是他说了算,是法院说了算!不要被别人蒙了,一心努力去赚钱还债,就没有错,就不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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