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日期与实际不符_劳动合同书签订日期与实际签订日期不符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3:12:41 人阅读
导读:公司估计也没帮你缴社保吧?如果是这样,告诉公司,由于公司在你入职后没有依法为你缴纳社保,你可以通知公司即时离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希望公司能让你走,...

公司估计也没帮你缴社保吧?如果是这样,告诉公司,由于公司在你入职后没有依法为你缴纳社保,你可以通知公司即时离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希望公司能让你走,并及时支付你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公司克扣工资,那么你将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同时,你将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同时你还将要求公司从入职次月起按双倍计发工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些仲裁请求都肯定会得到仲裁支持,你是否去仲裁取决于公司是否让你走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如果公司虽然没有和你签劳动合同,但为你缴纳了社保,且也没有拖欠工资之类的行为,那么,虽然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仍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才能离职。因为,未签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员工能够得到的补偿仅是自工作次月起的双倍工资,并不能即时离职(员工有权即时离职的所有情形都已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其中并不包括未签劳动合同)。

1,先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满一月起至未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 2,在用工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只要合同双方主体合格、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的,签订日期与落款日期不一致,属于有暇疵,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为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应依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只要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就为有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以上,只要合同不违法法律,合法合规,自订立时真实有效。

有效。1、合同主要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2、双方均具备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合同本身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至于合同年限与起止日期不一致的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期限长于起止日期,比如说期限是3年,起止日期是1年,就是说xx(工程或服务)期限为3年,合同需一年一签;二是明显的笔误,因为合同主要条款相比,这个日期条款是次要的,双方可协商更正。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以下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借款的发放日期是在4号,而借款合同在6号才签订,这是属于补签合同的情况。根据我们处理类似银行借款案件以及民间借贷案件的经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也不少见。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往往都是熟人和朋友,所以在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之前,出借人就根据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将借款支付给了借款人,然后事后双方再补签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并且将合同签订日期签署为实际签订当日的日期。


其次,从我们代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看,法院对于这种补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是认可的,只要该等补签的借款合同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么法院不会因为借款实际发放日和借款合同签订日不一致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这其中理由也很简单,因为补签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双方此前达成的口头约定的书面认可而已,并没有改变借贷双方的借贷合意,也属于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得到借贷双方的认可,法院没有任何理由否定补签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存在任何疑问,请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将及时给予答复。也欢迎关注我,分享更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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