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具备哪些条件_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0:16:08 人阅读
导读:上市标准的选择。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

上市标准的选择。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 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 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 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使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 而我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 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 别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 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我国二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日前高西庆 也指出,应放宽二板市场公司的上市要求,以降低进入门槛。《征求意见稿》 规定,内地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   

(1)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 按照目前我国主板市场 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 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 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 二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 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 但产品前景良 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在我国成立二板市场的初期,考虑到新兴市场的特点,为了 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除适当 放宽股本规模的要求之外,上市条件将不比主板市场宽松。 根据中国证监会去 年底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除股本规模可小于5000万元但不得低于3000万元外,其他财务和业绩指标都 不应低于主板市场。《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二板市场是为那 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 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 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 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随着市场 的发展,二板市场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 3000 万元降为不少于 2000万元。   

(2)经营年限相对较短,可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中一般 有“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 使得技术 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随着证券市场的不 断发展,投资者日益成熟,市场运作(特别是主板市场运作)逐步规范, 监管水平 不断提高,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可逐步放松。 《试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 都规定,企业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 增发新股的 可以不受此条款限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营运质量, 避 免企业因频繁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而造成经营业绩的不稳定。并且规定,原 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可以 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为了增强我国二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 只需要有一年 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 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考虑到许多网络企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 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试行办法》曾要求企 业有一年的盈利记录。在《征求意见稿》中,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发行股票前 的最低盈利要求,并且对公司的预期利润率不再作出硬性要求。这一规定,为 网络公司在二板市场上市打开了大门。此前,有关ICP不得在海外上市、 非证 券公司不得从事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等规定,使得部分网络公司几乎不可能再得 到风险资金的支持,而高新技术板的盈利记录要求、“双高认证”等规定几乎 封死了网络公司的国内上市之路。这一新的政策变化必将对主板市场上网络股 板块的表现发生重大作用。目前沪深两市中不少上市公司都组建、控股或参股 了一些网络和其他高科技企业,随着这些高科技企业上市或分拆上市,将会使 相关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获取不菲的收益。这无论从题材的发掘还是从业绩提升 促使投资价值凸现的角度来看,都将对网络股的市场表现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3)放宽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社会公众股比例可相对较低。 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得少于 5 人,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借鉴美国那斯达克(NASDAQ)小型资本市 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香港创业板市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百人的做法,《 试行办法》中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可降为不少 于500人。《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放宽要求,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 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为了确保和增强股票的流通性,二板市场应有足够 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但考虑到二板市场的企业规模相对主板市场要小,社会公 众股比例可低于主板市场。《试行办法》规定,二板市场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对该 比例的要求,规定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对 该比例的上限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则(讨论稿)》 的规定,高新技术板上市公司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在30%到65% 之间。鉴于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全部上市流通交 易,因此应适当控制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我们认为这个比例 以30%-40%为宜。   

3、二板市场必须是全流通市场。 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有赖于风险投资的支持,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体制的关键因素是建立风险投资 的退出机制。虽然二板市场不是专门为风险投资的退出而设立, 但它是风险投 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考虑 到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一次变现的特殊运动规律,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 业所形成的股权应可以流通,相应地二板市场中不再有社会公众股、 国家股和 法人股的划分,因此应该是一个股份可全流通市场。 国外机构对中国高科技企 业的股权投资同样可以流通,这涉及到制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相 关的配套改革。日前高西庆就表示,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主 板市场上,存在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另外,《公司法》规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三年内不得转让,高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股票不得转让。 在二板市场上市公司所有发行的股份将可以全部流通( 《公司法》的相关条款 将作修改)。   

4、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有限制。 高科技企业在二板市场上 市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本身的资本扩张和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 而不仅仅是 为了满足这类企业的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套现需要。因此, 为了保持公司 成长的连续性, 应将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机地结 合在一起,这些股东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本至少占已发行股本的35%。 在 股权可全流通的安排下,为了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公司上市后, 这些主 要股东必须接受出售若干股份的限制。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经营和决策行为 的短期化倾向较为严重,缺乏个人信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监督 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如果对公司高层和主要股东没有出售股份的限制,可能 会出现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大量抛售公司股票的情形,这不利于保持公司管理 层的稳定,造成管理层缺乏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承诺,从而制约了公司的长期可 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目前国内不少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提出到香港创业板和美 国那斯达克上市的申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国内现行规定对发起人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过死。如果继续沿用现行做法,将不仅制约国内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且不利于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因此,为了完善风险 投资的退出机制,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二板市场可以借鉴香 港和美国市场的成功运作经验,放宽对发起人股份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的时间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二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股 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首次公开发行之 日起未满一年的除外。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自股票 上市满一年后方可流通。同时,通过示范宣传,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行的滚动 式锁定的作法,对高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持有股份的交易进行制约。我们认 为,两年限期届满后,这些高管人员亦不得在连续六个月之内出售25 %以上的 名下股份。   

5、二板市场应放宽配股等再融资条件。 股本的不断扩张是企业发展壮大 的一个主要表现。为了提高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其发展后 劲,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二板市场需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宽松的 再融资环境。例如对于少数急需资金实施高科技项目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配股 时,配股净资产收益率、配股间隔期及配股比例要求可适当放宽, 以实现再融 资的市场化。

(1)放宽配股比例的限制。 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配股不受证监发 字(1994)131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关于“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 不得超 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规定的限制。

(2) 放宽配股条件。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配股不受证监发字(1999)12号文件关于“ 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 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 以上”以及“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 收益率不得低于6%”的规定限制。例如,《征求意见稿》就明文取消了“前一 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的配股条件限制。   

6、收购兼并活动会比主板市场更加活跃。 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表 明,资本经营已经取代产品经营而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企业 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美国那斯达克市场是美国高科技企业收购和兼并的主战场。 正是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一方面一些属于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介 入高新技术产业,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 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以这种方式迅速地发展壮大,以达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 的目的。据统计,1999年美国最大的50宗高新技术企业的收购与兼并案中,大 约有90%是在那斯达克市场完成的。从购并行业来看,通讯、计算机、 医疗健 康业的购并占了较大比例。例如,风险高科技企业网景公司就是大规模购并浪 潮中的众多收益者之一。从1995年到1998年4月,微软公司顺利实施了28 宗兼 并案和32项投资项目,使得其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增长了1.7倍和1.4倍。在那 斯达克市场,类似微软这样通过购并实现快速规模扩张的还有不少公司,例如 Amazon.com、CISCO、Intel、Ecom、Oracle、Amgen、Sun、Dell等等。最近, 美国在线(AOL)收购时代华纳(TWX)充分利用那斯达克市场提供的便利条件, 以 换股和债务方式进行合并,总交易金额高达1840亿美元, 一举成为迄今为止世 界上最大的一宗购并案。

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如下: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四、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五、上市公司财务状况: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2、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3、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4、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5、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IPO: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

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中国本土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美国主要有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NASDAQ)。

中国本土资本市场IPO需具备的条件:

中小板:

  •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不少于3000万元;

  • 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三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亿元;

  •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

创业板:

  • 发行后总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 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美国纳斯达克:

为非美国公司提供可选择的标准:

选择权一:

  • 财务状况方面要求有形净资产不少于400万美元;

  •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中的两年)税前盈利不少于70万

选择权二:

  • 有形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美元,公众股东持股价值不少于1500万美元,持股量不少于100万股,美国股东不少于400人;

  • 税前利润方面则无统一要求;

  • 此外,公司须有不少于三年的营业记录,股价不低于3美元。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的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的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在创业板IPO上市的基本要求,政策依据是最初于2014年中国证监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在2015年12月30日由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修正完善。

1

主体资格要求

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3、注册资本已足额出资,历次资本变化已经履行程序。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资产已经过户。(未足额出资,或出资资产不能过户的,需以货币资金补足。)4、公司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比如:取得房屋、土地、机器设备、车辆、无形资产、专利技术等资产的途径合法,有证件证明其产权属于公司,无权属证明的应办理。)5、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禁止投资类的产业重点关注。)6、最近2年内,公司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核心技术人员也要不发生重大变化)7、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东不超过200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股东不得是职工持股会、工会等。)2

规范运营

1、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需有记录证明以上机构已经运作,相关制度已经得到有效执行。)2、任职资格: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有以下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7)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3、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4、守法经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财政、工商、税务、环保、土地、海关等法规。不为职工交纳五险一金、职工集资、票据融资、土地以租代征等都属于违反相关法规。3年从违法时算起。)5、担保合法: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批准;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过半数批准(被担保股东回避)。6、资金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3

财务会计指标

1、盈利要求: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这个盈利要求,最近已默认改为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三年净利润1一个亿)2、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股本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4、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5、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不得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会计报告:会计报告编制规范、真实、及时、合法。7、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省级政府优惠政策与国家法律不符的,股东要承诺需要补税时补交。)8、或有事项: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其他事项

需要关注的是证监会在2015年底修正管理办法时,删除了两条内容,一个是涉及企业独立性方面的要求,另一个是涉及募投资金用途方面的要求。虽然这两部分内容已经删除,但我们在实际业务中,还是应该关注“独立性”和“募投项目”的问题。在独立性方面,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资产独立:企业拥有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及配套设施。2、人员独立:高管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企业领工资;财务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3、财务独立:财务决策、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人员独立,不与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号。4、机构独立: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5、业务独立: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同样,在募投项目方面,应该关注募投资金的目的,募集的金额是否与企业规模、财务状况等相适应,同时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事项,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不同公司具体情况不同的,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的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总体时间为一年以上。正常情况下,各阶段的大致时间为:从筹划改制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6个月左右,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可以缩短;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制作申请文件,约需3至4个月;从中国证监会审核到发行上市理论上约需3至4个月,但实际操作时间往往会在10个月左右。但由上可见,上市准备时间因企业而异,很难泛泛而论,有时也与企业一把手的性格特点以及中介机构的专业程度有很大关系,从实务中一年内申报出去的算是很快的,准备三五年的情况也不少,这还未考虑期间证监会停止受理或对特殊行业限制等政策因素的影响。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当然,董事长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卖给大众,但这样的话就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有恶意买家持有的股份超过董事长,公司的所有权就有变更了。总的来说,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1,得到资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缓解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坏处也有:1,上市是要花钱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订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订的低一点。 [编辑本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编辑本段]上市公司与普通公司有什么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4、上市公司上市具备的条件是:股本部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最后,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国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资产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大家都可以买这种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则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国家投资,个人投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不必。

  最后,在获利能力方面,并不能绝对的说谁好谁差,上市并不代表获利能力多强,不上市也不代表没有获利能力。当然,获利能力强的公司上市的话,会更容易受到追捧。

从证券法上将有意义的部分摘录下来: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过去的新股发行中,证监会曾经有过一些内部规定:

比如: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要高于10%且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但现在基本上已不参照这个了

公司上市又叫“IPO”,是指一个公司的股票可以在国家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公开转让交易。上市地点不同,公司上市的标准与条件也不同。一个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其中任何一个地区上市,具体上市地由公司根据战略定位以及各地区的上市监管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

今天,本文只讨论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的基本条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实务经验,关于“公司在国内上市需满足的基本条件”,本文为你整理如下:

在具体实践中,中国证监会还会出台一些上市的窗口指导意见和具体的审核标准,一些具体的行业还会涉及禁止上市的规定。因篇幅有限,本文不细说,只对上市的基本条件作出概要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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