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制度_行政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1:52:56 人阅读
导读: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共计27条,明确了明确了...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共计27条,明确了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完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规范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方式。

关于公益诉讼,先跟大家分享几个数字:


最近检察院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群众守护碧水蓝天上密集干了数百件大好事,仅2016年12月一个月检察机关就提起365件公益诉讼,而且检察院起诉的被告绝大多数是国土、环保、林业等大家非常熟悉的行政机关。同时有707家行政机关在当月收到检察机关要求及时依法履职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以有效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公益诉讼人”身份针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三步走

Step 1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Step 2

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Step 3

若上述机关或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则检察机关以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行政公益诉讼三步走

Step 1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或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Step 2

检察机关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Step 3

若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则检察机关以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当你发现有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拿起电话拨打12309或者写信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就可以啦。

是原告不清楚程序审和实体审的区别!因行政案件属于民告官,法院审查的比较严,立案后主审法官先进行程序审,而原告即老百姓一上庭就急与说案子的实体部分,可以理解为分清是非对错,而法官此时不分辩是非对错,而是关心你有资格告政府没有,为什么告政府?有何法律依据?告的政府有没有告错,该案是否应先由政府复议或向政府提出申请后在向法院起诉,属于法院管辖和受案范围等程序上审查合格后,才会进一步进行实体审,即分辨是非对错!

而老百姓则认为法院即立案,我耒法院就是让法院分辩对错是非的,虽开庭前法官进行释明,但老百姓对这专业性的法律术语跟本不理解!跟法官不在一个道上,一个问东一个答西!最后被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申诉还是驳回至死都不明白法院为什么不分是非对错,政府明明违法了老百姓却败诉了,这就是程序审和实体审分不清!

在碰见个别法官释明不透明被把原告程序上驳回,根本不进入实体审,政府违法了我就不审,老百姓不明白所以,老是在程序审上过不去,因法官问程序上问题,你老是说政府违法了怎么怎么的!但还是被驳回起诉,法官也没枉法因没有说政府不违法,只不过不审违法,还没进入实体审,也没有驳回你诉讼请求,驳回的是起诉!

所以老百姓打行政官司民告官之前,必须搞明白程序审和实体审!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在打民告官的官司,就不会把认为必胜该胜的官司败诉了!!!

公益诉讼的目的: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行政法治正常运行,倒逼法治政府建设提速,使行政诉讼制度结构更加合理。

公益诉讼的意义:

  1、公益诉讼制度将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切实成为国家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2、公益诉讼制度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主权的行使提供了新途径。

  3、公益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4、诉讼制度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得到了司法保障。

  公益诉讼意义在于运用司法手段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规范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促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立。

行政诉讼有其特殊性,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

首先,要看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只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异于民事诉讼。

再次,行政诉讼的结果远非胜诉、败诉那么简单。即便有了胜负之分,很多会有后续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也即诉讼并不能达到解决实体权利的终极目的,有时只是一个过程,但过程是终极结果所必须的。

因此,如有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律师。可以私信本人。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对于您的问题,我建议您先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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