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查是不是必须在开庭前_法庭调查是开庭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1:50:33 人阅读
导读:应该是审前社会调查,法院对拟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会委托被告人所在地司法机关进行审前调查,看是否适合社区矫正,作为是否判处缓刑的参考依据。1、法院必须在开庭审理案件...

应该是审前社会调查,法院对拟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会委托被告人所在地司法机关进行审前调查,看是否适合社区矫正,作为是否判处缓刑的参考依据。

1、法院必须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去调查取证。2、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去调查取证,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规定,所有证据都必须在庭审时出示。如果开庭后去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还得再次开庭举证、质证,既浪费司法资源,还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是在开庭前调查取证。3、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司法所的审前社区调查结果通过的话,说明该被告适合判处缓刑。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几率判处缓刑。

判处缓刑是法院的职责,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就不知道是缓刑还是实刑。开庭宣判后,如果事件关系人觉得缓刑有问题,可以向检察院,司法局反应。所以开庭在先,司法局调查在后

是。属于适用缓刑前社会调查。即调查是否符合缓刑条件,内容主要是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社会关系、工作生活情况,家里人是否愿意在缓刑期间配合监管、适用缓刑是否对社区有不良影响等。

对有可能判处缓刑的,法院会向被告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委托调查函,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家庭状况、悔罪表现、矫正条件等。具体办法由各省司法厅的矫正办负责制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福建省《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被告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七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应立即指定司法所实施社会调查。

第八条

司法所接到指定调查任务后,应立即成立审前社会调查小组。审前社会调查小组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司法助理员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协管员协助,必要时会同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干警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家庭状况、悔罪表现、矫正条件等

  法庭调查是指在抗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审判人员支持下,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很显然,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后的一个程序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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