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员工怎么办_破产重组员工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5:14:42 人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即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当日,劳动合同就终止了,至于多久拿到合同终止书,那要看破产清算组的工作效率了...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即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当日,劳动合同就终止了,至于多久拿到合同终止书,那要看破产清算组的工作效率了。如果是破产重整,则劳动关系并没有中断,重整后的企业有义务承受先前企业跟你们的劳动关系,你们可以继续在重整后的企业工作,而对方不能要求你们离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除非你们协商同意。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破产财产优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未及时重新就业的在一定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个人无法继续缴纳社保费应可停保。如果重新就业了,当然就由新单位继续缴纳。 一、对于企业倒闭养老保险的正确处理办法是:社保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出每月退休费用,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安定,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破产财产优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未及时重新就业的在一定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个人无法继续缴纳社保费应可停保。如果重新就业了,当然就由新单位继续缴纳。 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的企业,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重组员工有两种处理方式,符合破产重组企业的新的要求标准的,会进行二次竞聘上岗处理,不符合破产重组企业新的要求标准的,会以发放遣散补贴的形式,遣散处理。

  【破产 重整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破产重组,未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可以继续履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安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关于企业倒闭后重组,新公司接手,是否有义务优先聘用原企业的员工的问题,得分成以下几种情形来谈:

原企业倒闭,新公司接手,双方重组协议是否约定了原企业员工的安排

正常来说,企业倒闭时,就会涉及到企业与原来工作的员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对原来的员工有一个工作年龄的补偿和失业遣散费的解决方案,这是在企业倒闭注销时要优于债主债权的。如果企业员工拿到这种企业倒闭的补偿的话,那么原企业与员工的责权算是解决清楚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原企业倒闭没有彻底解决好原企业员工的补偿问题,而是在与新公司进行破产重组方案中就相关问题进行协议约定,新公司继续接收原企业员工并延续原来的工作年限工龄。

新公司是否延续原来的公司的业务,是否需要原来相关的技能的员工

新公司接手,只是接手场地,还是连原公司的场地,设备,业务一起接手过去进行重组的。如果只是接手场地,改做其他业务的话,这种情况对原来企业的员工,那就按照上面说的方式进行补偿后,根据企业和员工的意愿自愿选择,再行签订劳动合同,重新上岗。如果新公司还是延续原来公司的业务的话,那么原企业的员工因为是熟练员工,应该反聘用的机会是比较大的,这样对新企业和员工都是有益的。

所以说,如果原企业倒闭后重组,新公司接手,得看企业双方在重组过程中关于员工的赔偿和安排的问题的协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新企业没有义务优先聘用原企业的员工,除非新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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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一般会要求债权人做出让步,对企业的职工薪酬没有降低的要求。但是不合理的高工资,譬如高管的工资,则不一定会被债权人大会通过。但是说到底,如果企业在破产重整中资金匮乏,工资待遇即便不降低企业也未必有钱发工资。所以,只能寄望于企业重整能给企业带来新生,这样员工跟企业可以共渡难关。只要企业有好转的希望,待遇就有补偿的一天。如果企业已经烂到底了,那就没什么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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