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_车库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2:15:58 人阅读
导读:产权车位是指这个车位就是你的,你证件证明的。使用权车位是指这个车位你只有使用权,一旦期限到期,你要重新继费,不然就没得用了。您好!停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产权车位是指这个车位就是你的,你证件证明的。使用权车位是指这个车位你只有使用权,一旦期限到期,你要重新继费,不然就没得用了。

您好!停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就是产权,是指财产的法律归属。有了产权,就可以依法使用占有,使用、处置这个车位,并取得相应的利益。拥有所有权,就可以领取《所有权证》,以法律的形式决定这个车位的归属。 使用权也叫不完全产权,就是这个车位您可以长期使用,但是车位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您。也领不到《所有权证》。总而言之,使用权指的是只能使用,但产权归属不是您的。谢谢阅读!

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不能收费。

小区停车位及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停车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物权法》实施前,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本属于业主的地面停车位大多被开发出售获利。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对小区停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若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公有部分占用所建,则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需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物业企业无权收取费用。但小区停车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最高限。业主可在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调取开发商的规划许可证等,用以判断争议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是否应当收费,关键在于该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对于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属于开发商所有;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车位分两项,这两项都不归物业所有。

第一:由开发商独立出资建设的周边(非公摊面积)停车场及由开发商独立出资建设的地下停车场。这两个部分都可以在住建局查小区规划图,不在规划图内的停车场是属于开发商单独所有,可以出租出售。

第二:在小区规划建筑以内的停车位及停车场,这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即属于有车的业主,也属于无车的业主。

但这两部分都与物业有关系:1.开发商建了归属于自己的停车场(位),不可能在售楼处全部一次性卖完,没卖完的会委托给前期物业(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进行出租出售。如果小区更换后期物业(由业委会或社区通过业主大会招聘的物业公司),没卖完的车位也会作为固定资产由新物业接收(这个价格是按市场行情及协商价格)。2.小区规划范围内的车位或者停车场收取的费用,除支付停车场管理费以外,还需要支付停车场人员工资。剩余部分应该用于业主房屋维护和公共设施维护,不管是不是有车,或者交了停车费的业主。不过现在大部分物业都将这笔资金归到物业费里算作收益,这个就需要业委会和社区对物业进行监督了,如果有业主对这部分收益持怀疑态度,可以通过社区告知物业,请审计人员对这部分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做审计,不过审计费也不便宜,是由提出质疑的业主自己承担,所以还是建议由业委会代表大家共同审计的好。

另外,我见过几个物业对这部分收益多余部分的解释是填补因业主欠缴物业费所产生的亏空。这个需要业委会同欠费业主沟通,沟通不成的由业委会支持物业对欠费业主进行起诉,而不能拿这部分钱填补这项亏空,因为欠费业主不止是违法了,也是对已缴纳物业费业主的一种利益伤害。

这里我给出一个权威的回答。

首先小区停车位的界定?

小区停车位按我国现行物权法和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划分,他是指【不管是否有开发商】为了社区居民业主生活需要,提升品质,符合我们国家实际国情的配套设施,这里就包括三种情况:

1、有固定车位的

2、无固定车位

3、设计上无车位的【此种情况大多是八十年代前的社区】

从划分界定上我们可以看出,不管哪种情况车位,他都是小区功能规划里不可分割的整体设计,也就是你买没买停车位不是最要紧的,最重要的是都要划归到物业管理区域。

所以在停车管理上,停车位划归到物业区域,但这不代表就是物业公司来管理,也可以业委会委托第三方管理【个别地方也有业委会自管】。

所以说停车归物业公司管是不正确的。

归属权是整个社区业主,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和我们国家规划建设设计要求和物业管理条例三方面。

一路以上受益权的归属,小区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区是绝不可以卖给社区外个人,公司的,也不可以划为社区服务用地这些都严重违背我们国家规委要求的。而且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业委会千万别找错方向,就是不要总去找房管局部门,这是不全面的,所以最后仲裁或法院判决都对业主不利!!!切记切记切记!!!

北京市业委会公益联盟


要知道、《物权法》第六章规定:建筑区划内总共分为业主“专有与业主共有”两个部分,并无第三部分权属。凡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并无土地使用权,因为它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成本已经被专有部分承担,该产权本身归属于房屋(即业主专有部分)。凡专有部分以外的均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否则属于违章建筑,具体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

一个车位,所谓的产权,其实就是使用权。

如果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的,则二者没有区别。如果购买的车位使用权有期限限制的,那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因为拥有产权的车位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在我国,土地所有权要么是国家所有,要么是集体所有。1、车主对车位占用的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无所谓的所有权。所谓的产权与使用权,本质上并无什么区别。2、二者的区别,最大的可能是使用期限的不同,所谓的拥有产权的车位,意味着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如果购买的车位使用权,合同明确约定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则二者在法律上效力相等。如果有期限限制的,则将来到期后,还要重新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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