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_罗马法的概念?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3:13:05 人阅读
导读: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帝国统治地区的全部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仅指罗马公民法主要内容:保护奴隶之外自由名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还制约或消除...

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帝国统治地区的全部法律制度 狭义的罗马法仅指罗马公民法 主要内容:保护奴隶之外自由名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还制约或消除父家长权和夫权等,保护子女的财产和婚姻自主权和婚姻中妇女的平等地位等.

罗马法,本质,精神

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帝国统治地区的全部法律制度 狭义的罗马法仅指罗马公民法 主要内容:保护奴隶之外自由名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还制约或消除父家长权和夫权等,保护子女的财产和婚姻自主权和婚姻中妇女的平等地位等.

《罗马民法大全》不仅是西方民法的母法,而且就其维护罗马妇女的权益而言也作出了积极而有益的贡献。

其对妇女权益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人身权、财产权及婚姻权等方面。透过《罗马民法大全》对妇女权益维护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它彰显了古代人文主义,并为后世妇女人权的发展和进步奠定了基础。

谈到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有夫权婚姻”,简单地说,就是指夫对娶得的妻享有一切支配的权利,女子嫁去男方就要断绝一切跟女方家庭的关系,就连姓氏都得改变,可以说古罗马的女子一点社会地位都没有。

古代罗马为什么会诞生“有夫权婚姻”

这与古罗马社会的形成有关,古罗马的形成是靠战士们浴血拼杀获得的,走的是征服之路,而这个过程需要的是能浴血杀敌的壮汉,而不是手无缚鸡之力的女子,因此,古罗马社会的早期男性享有绝对性的权力,而女性的生存则要靠依附男性,因此便诞生了“有夫权婚姻”。

为何会由“有夫权婚姻”转变为“无夫权婚姻”

古罗马妇女从“有夫权婚姻”解救出来,靠的就是文明的进步,古罗马社会稳定后,国家政策由侵略征服转变为和平发展,这样一来人类就有野蛮转变为文明,男性相比于女性身体上的优势便不再是那么的明显,所以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明显的提升,也就是从“有夫权婚姻”中解救出来,变为“无夫权婚姻”。这这里要说明一点“无夫权婚姻”并不是男性就没有权力了,而是指男性女性趋近于平等,女性多了很多的权力,比如财产分配权。

古罗马女性变化

在古罗马的创立与发展的过程中,女性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夫妻生活中角色和地位放生了变化,由仅仅是生育,繁衍后代的作用转变为一个家庭中的重要支柱作用;婚姻支配权由无到有,由父亲指腹为婚转变为自己可以选择婚姻;由只许丈夫休自己转变为自己可以选择离婚,可以说古罗马女性地位的变化还是很大的。

无论是那个国家,都可以通过女性地位的高低来判断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当一个国家不在以群体力量的强弱来决定地位的高低的时候,这个国家才是文明的。现在的中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男女近乎完全平等,这便是文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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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题主您好。仁妙1与您交流。婚姻是男女之间幸福生活开始,在我们生活与婚姻感到不信任了或者是家庭暴力。没有感情了,怎么也迷补不了了。

这样的婚姻在一块过也是两方都会受伤,如果两人没有家暴就是无言的话。也有可能挽回婚姻,家庭原因很多种。就不好的一种不信任,你怎么也挽回不了婚姻的。

我也希望有些家庭幸福美满,但是错误的婚姻会伤害你一生。不如放弃,都会找到自己更幸福的生活。仁妙1谢谢题主,感谢友们支持与厚爱。仁妙1敬上!




  婚姻终止的法定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依法离婚。  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配偶已死亡的情形下,婚姻因主体缺位而无法继续存在,对此可称为婚姻的自然终止。离婚则是在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手段,对此可称为婚姻的人为终止。因此,可将离婚定义为配偶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为了正确地理解离婚的性质和后果,应当注意它与别居区别,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的区别。别居又称分居,别居期间夫妻双方虽然没有同居生活,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并未解除。离婚则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是法律对违法婚姻的否定,还事物以本来面目;离婚则是以婚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公民法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

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万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实际上,经过一段时期的适用与完善,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万民法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变得简洁灵活且使用有效,注重调节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因而能适应帝国时期新的社会发展要求。

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审判长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

罗马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需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极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需要的一切东西。它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还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早期采用“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

在罗马法中,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发生的原因。

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形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实质是:对于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制好像国内外都没有统一一致的结果,但是对几个重要的部分都是基本认可的,是很多现代法律原则的源头。

1、平等原则:在罗马法时代,是奴隶制社会,不会存在人人平等,实际上存在人格减等。但是对于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主张平等原则。该原则发展会后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法人制度:罗马法没有法人名词,但是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分为社团和财团,并对法人的权利义务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到现在我们还在使用该分类。

3、一夫一妻制度:有“夫权和无夫权婚姻”之分和现在内涵不一样,但是至少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名词,成为后人战斗的武器。

4、物权法定制度:罗马法强调物权的范围和种类都由法律规定。所有权为自然权,为核心权利。

5、继承制度,遗嘱至上原则:非常欣赏罗马法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强烈敬重当事人的意愿。

6、债:罗马法归纳了债产生的两个原因:侵权和协约。

7、协约自由原则:罗马法中肯定了民事活动的协约自由原则,一直是民法中的根本原则。个人认为平等原则,法人制度,遗嘱继承优先原则,协约自由原则是罗马法对后世最大的贡献。罗马法是后来欧洲大陆法系的主要依据。也是后来民主斗争的重要思想武器。在法律史上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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