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古怪的父母遇到了不孝的儿孙,很难说有没有效,请个能搅善变的律师问一下
1、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嘱须以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2、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因此,遗嘱中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民法有个基本的规则,一事不再理。前一个遗嘱处理的时候,当事人有其他遗嘱完全可以拿出来一并处理,由法庭来裁决哪个遗嘱有效,哪个遗嘱无效。现在前一个遗嘱处理完了,当事人又拿出一个,如果用后一个判决否定前一个判决,那何谈法律的尊严?
当然了,当事人愿意诉讼那是他的权利。不过一般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立遗嘱必须到又效的公证处或者有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遗嘱才能生效
对于这个问题,《继承法》当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第一,这些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继承法32条)
5、违反现行法律,违背公序良序的遗嘱无效。常见的如将全部遗产留给小三又没有正当理由(《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不符合《继承法》对于遗嘱要求的也无效。
常见的有:
1、遗嘱中涉及无权处分的部分无效。例如,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当中一方立遗嘱将房产进行处分,对于配偶一方的一半无效。还有一种情况,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产的部分无效,常见的如某人立遗嘱将其抚恤金全部留给某亲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2、公证遗嘱,公证机关或个人无资质的,遗嘱的公证部分无效。
3、自书遗嘱,不能证明是本人书写的或无本人签名的,无效。
4、代书遗嘱,见证人不足两人,或者遗嘱人没有签名,无效。
5、录音遗嘱无见证人或见证人少于两个的无效。
6、口头遗嘱,不属于紧急情况下所立,或者虽然是紧急情况下所立但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用书面或录音重新遗嘱的,以及见证人少于两人的无效。
7、需要见证人的场合,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做见证人的,遗嘱无效。
8、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不预留份额的,涉及应留份额的部分无效。
9、遗嘱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应当以最后一份为准,无法分清先后顺序又互相矛盾的,遗嘱无效。
10、如果有数份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与此矛盾的其他遗嘱无效。
11、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至于遗嘱无效后怎么办,一般是这样的:
1、如果遗嘱的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如果整个遗嘱无效,则遗嘱继承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也就是说,按法律(《继承法》)该给谁的份额就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