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谢邀请,首先应该明确,抚恤金不是遗产,是发给死亡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不能按遗产来继承,由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了供养来源,造成了被供养的亲属生活发生很大困难,以致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按国家规定给予的经济补偿,来缓解生活中的困境。如果按遗产来分配,就失去了政策的初衷,也是违背国家政策的。
一般来说,在发放抚恤金之前,是要经过调查的,确定哪些是供养人口,根据供养人口来发放,并落实到具体人身上的,只有经过确定是死者生前供养亲属,才有资格领取,其他人是不能领取的。
很多人有错误的想法,误认为凡是亲属都可以分,是错误的。
在这里再回到问题的主题,继女能不能分?这就要看,继女是不是死者生前供养的人口,如果是,当然可以分。
国家关于供养直系亲属有明确规定,
第一,子女,弟妹,不满十八周岁的,或虽然满十八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没有生活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或者虽然年龄男不足六十周岁,女不足五十五周岁,但丧失劳动能力,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才能领取抚恤金。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也包括继父母。
作为一个曾经的人力资源工作者,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问题是: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可否作为遗产实行继承。
答案是:不可以!
为什么呢?
因为,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不是逝者生前财产,当然就不是逝者遗产。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逝者逝后发生的,所以不是逝者遗产,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无论在职职工、退休职工故去后,其家属可以享有下列福利等待遇。
一、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故去。
逝者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缴费(养老金)本金+利息全部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
逝者生前工作单位,如果为实行职业年金制度的,逝者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余额,包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全部余额,本金+利息,可以继承。
逝者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缴费(养老金)、职业年金,为逝者生前财产,逝后成为遗产,适用继承。
二、
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支付下列费用:
(一)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支付。
丧葬补助费,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发放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发放标准,各地标准不同。
丧葬补助费,用于逝者丧葬开支,不足由直系亲属补充,结余归直系亲属支配。
(二)抚恤金。
抚恤金,逝者月工资(养老金)x规定月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规定月数不同,一次性支付。
抚恤金,是对逝者直系亲属及供养人员抚慰性质的资金,为逝者直系亲属及供养人员共同享有,协议分配。
(三)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费。
逝者供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月支付,专款专用。
逝者供养人员。
包括逝者生前供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父母等,终生供养。
逝者未成年子女,供养至成年;
供养子女虽已成年,读书上学者供养至大学毕业;
及其他逝者供养人员。
三、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上列福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综上所述,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不是逝者生前财产,逝者逝后发生的,不是逝者遗产,所以,不适用继承。
仅供参考。
丧葬费和抚恤金不是继承
参保人(在职或退休)死亡后,其家属凭死亡火化证明和身份证,到原单位或县市社保局窗口办理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手续。黑龙江省企业参保人死亡自2011年7月1日起丧葬费4000元,抚恤金6000元。两项相加10000元。
丧葬费,顾名思议,是死亡后运尸费,停尸费,火化费,骨灰盒及骨灰存放,其它处理丧葬的费用。
抚恤金,是对死者生前家人的慰问,安慰和安抚的资金。
提倡厚养薄葬,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如黑龙江企业参保人死亡,丧葬费用一结算,估计所剩无几。所剩有余,死者儿女平均分配。不足部分,儿女平均分摊。
黑龙江省企业参保人死亡,抚恤金为6000元,参照遗产处理。如没有遗嘱,按法定遗承。其父与后母再婚领取结婚证,为合法夫妻。先分出抚恤金的一半3000元给后母,其余3000元由后母加上几个儿女均分。如系搭伙未领证,后母无权领取抚恤金。由前妻所生儿女和"后母“所生儿女均分这6000元抚恤金。
问题是: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抚恤金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案是:
一、死亡抚恤金应协议分割;抚恤金不是遗产,不适用继承。
(一)死亡抚恤金,是发给逝者直系亲属及逝者生前供养人员抚慰性质的资金;死亡抚恤金,为逝者直系亲属及逝者生前供养人员共同拥有,领取时应由逝者直系亲属及逝者生前供养人员,共同出具领取手续领取;死亡抚恤金,逝者直系亲属及逝者生前供养人员协议分割使用。
(二)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不适用继承。
二、死亡抚恤金标准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工资额(退休人员为基本养老金)x规定月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规定月数不同,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标准:
机关单位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工资额x40;
事业单位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工资额x20;
企业单位为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工资额x10。
(二)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已经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三、死亡抚恤金的性质
死亡抚恤金,不是逝者生前财产,是逝者逝后发生的财产,所以,不是逝者遗产。
只有逝者生前的财产,逝者逝后才能转化为逝者遗产。
因为,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所以,死亡抚恤金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不实行继承。
四、死亡抚恤金的分配
(一)死亡抚恤金,是对逝者直系亲属及逝者生前供养人员抚慰性的资金,逝者直系亲属及逝者生前供养人员共同拥有,可以由逝者直系亲属及逝者生前供养人员协议分割使用,逝者直系亲属及逝者生前供养人员共同出具领取手续,方可领取。
(二)死亡抚恤金,逝者直系亲属及逝者生前供养人员协议分割不成,可以街道居民委员会、基层司法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领取、分割使用。
(三)死亡抚恤金,如果逝者直系亲属及逝者生前供养人协议分割、调解分割不成,最后可以法律程序解决,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为准。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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