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不可抗力索赔_不可抗力为什么不可以索赔?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21:49 人阅读
导读: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详细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不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承担。

详细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具体如下: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所以说不可抗力不可以索赔是不正确的。

首先了解一下,不可抗力包括哪些呢?

1、自然灾害: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

2、政府行为。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

3、社会突发事件: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骚乱、罢工等属于意外事件。

发生这些破坏性事件之后,如何我们能索赔些什么呢?

1、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可以索赔对应的费用

2、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可以索赔工期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方机具损失,由施工方自己承担

由上面的索赔情况,可以看出,不可抗力的损失是甲乙双方的共同风险,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但是延误的工期,施工方可以索赔。

下面就举例说明

某工程施工时,发生特大山洪,导致无法施工,基础工程队30人窝工,天气好转后,人员进行现场清理,修复冲坏基础12m³。

如何索赔呢?

首先,这个事情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因为山洪突发属于不可抗力,是甲乙双方的共同风险,由此引起的场地清理、修复被洪水冲坏的部分基础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以上就是不可抗力的索赔,具体索赔事件发生后,是索赔工期、费用、利润,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谢谢阅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关注转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后 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在合理期限内出示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53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不可客服、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

综上所述,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其影响的大小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不能履行的一方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补救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并在合理期限内出示证据。虽然民法通则中153条、使用的是“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并未指民法,但是我认为其规定对于”不可抗力的“描述,符合人们对于其真正含义的客观认识。因此,需要确定的是 影响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的原因,即非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故意 或者过失造成的,而是 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 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否则就不适用于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你打的字 实在太少,对于你的问题我只能猜测的回答,如果你所描述的 你们是分包 总包报给你们 你们又包给另一家,因总包的原因 延期,导致你们对另一家违约。那么我认为不是不可抗力的原因。

那么如果因为总包(也叫第三方)延期 导致你们对另一家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21条、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决。

因此 如果是总包延期 导致你们对另一家违约 你们首先应当向另一家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再和总包解决你们之间的纠纷,或按照法律规定 或按照你们之间的协议

  楼主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知道你的合同采用的是哪个格式和版本。对于99版FIDIC而言,对承包商的索赔有明确的时间规定。首先是索赔通知,承包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并可能对工程完工日期或者产生额外成本时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并在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如果事件持续影响,应该每个月提交索赔报告。

  根据很多的法庭判决案例,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是索赔的必要前提,比如规定说“尽快”、或者“合理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在28天后发出索赔通知仍可能成功;如果合同中有条文明确规定了在“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是索赔的先决条件,则很可能丧失索赔的权利。如果损失巨大,且索赔通知超期不多,在法庭上仍有可能获得法官的同情而判决仍有索赔权利。反之,可能性不大。

  另外,如果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承包商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会引起延期或造成费用损失,而是之后才意识到的,索赔通知发出时间的起算点可能得到相应后延。

  再一种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承包商知道可能引起完工延期或者费用损失,但受当时不可克服的客观因素限制,导致无法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比如通讯原因、交通原因、安全原因等,在限制因素消失后,立即发出了索赔通知,该通知仍然有效。

  对于合同管理者而言,仔细阅读合同条文,熟知有关事项执行程序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执行清单是非常有必要的。索赔通知可以很简短地阐述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并认为承包商可能因此取得索赔权利,告知工程师即可,并同时保持真实的现场同期记录。因为没发索赔通知而丧失索赔权利是很遗憾的事情。

应该是不可以的,除非有合同的约定。遇到不可抗力受到损失的,是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不予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很高兴参与您的提问,针对本次疫情,在建筑工程中划入不可抗力范畴。就事论事,不展开讨论仅仅针对本次疫情的话,建设工程可索赔事项很少,甚至可以忽略,理由如下:

1.我们不要将那些工程索赔条例理解的过于教条,甚至不用背,只需要牢牢掌握住两点就可以。第一,产生了切实的损失或额外工作量;第二,非本单位原因。所有的索赔都必须符合这两条核心原则。

2.不可抗力索赔的特点,同样一句话“工程实体归甲方,进场材料归甲方,人员机械各自背”,也就是说谁家的孩子谁抱走。

那么我们来看看,本次疫情可以索赔哪些事项呢?

工期顺延,这由不可抗力特点决定。

费用,管理费,利润,机械费,均不可以索赔。因为人员机械是你自己负责的部分,而利润从工程量的角度上也没有变,和人家甲方没关系。

如果,甲方有明确的书面指令,命令施工单位在疫情期间派人照看工地物料,那么可以依据此指令索赔人工费,并在结算中将相应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费率滚进去。但是,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没有甲方会在疫情这个时刻命令你必须留人。

综上,你可以索赔的,就只有工期顺延。

我是叫桥不造桥的阿桥,一个90后项目经理,专注和你讨论建设工程的故事,期待你的关注~



首先,谢谢邀请。下面一起来探讨一下问题,下面先说一下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分为:(1)工程延误索赔;(2)加速施工索赔;(3)工程变更索赔;(4)合同终止索赔;(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6)不可抗力事件索赔;(7)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等原因引起的索赔。工程索赔可以参考从以上七个方面着手,具体的挖掘点可以从具体工作中钻研一下,作好工程索赔这块是一个很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找到挖掘点了,但是与监理、甲方的沟通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让他得支持、认可你的索赔的资料。做事也得互换角度思考为出发点,互相都得有个可解释的余地------为作好索赔工作,我们必须提出索赔和处理索赔的依据、索赔成立的条件。变更、签证还得注意时效性,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完成审批。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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