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数额较大_什么算恶意透支?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0:53:35 人阅读
导读:最高法此次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完善信用卡“恶...

最高法此次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完善信用卡“恶意透支”情形的司法认定裁判标准,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因为我是在阳光丛生网(服务债务人走出债务泥潭的机构),做债事服务的,关于这个新的修改决定,做了详细的研究,现将一些个人观点与大家共享:

关于恶意透支问题的相关标准的全文如下: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原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一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一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好了,为什么把这些条例搬出来,是为了让大家都看明白: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最关键之处就在恶意透支,而恶意透支的最关键处,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你要不明白什么叫恶意透支,什么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就会被别人蒙,被催收吓唬到。

最新的法律修改告诉我们: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欠钱不还,就叫非法占有,只要你在积极想办法还款,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就不要担心自己会触犯刑法。这里特别提醒各位负债人,债务发生后,先生存后发展,银行只是金融机构,不是法律机构,你有没有犯罪,不是他说了算,是法院说了算!不要被别人蒙了,一心努力去赚钱还债,就没有错,就不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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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恶意透支”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


持卡人恶意透支,(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3)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4)超过3个月未归还,这四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才构成,缺一不可。

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理解?

上述司法解释对此有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规定中的“催收”,要达到“有效催收”,以下属于“有效催收”的情形: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二、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规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于2018年12月1日起,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恶意透支信用卡达到五万元的,就会面临刑事的处罚。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持卡人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数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看了一下其他的回答内容,没几个说到点子上的。

从这个问题来看,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要看具体行为。

下面先说法律,再说问题本身。

首先,看什么是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但其实恶意透支,最主要的关键点在于“恶意”,如何评价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才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

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前提是要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能仅因犯罪嫌疑人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并且有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的行为,就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也就是说,就算是信用卡被大量透支消费,而且被催收也不还款,都不能直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原因就是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主观层面上的认定,不能客观归罪。

其次,看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是否使用欺骗手段,是否有还款意愿,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司法解释认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这里就不一一列出了,回答中已经有很多人列出。这里主要说一下“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和“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

一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其中的“明知”。如,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时经济状况并不稳定,透支的钱款用于存在一定风险的投资经营,即使其事后投资失败,无法归还钱款,也不能因此认定其对于没有还款能力属于主观明知,因此,对行为人是否明知的认定,除了要看“事后”的结果外,还应该结合其他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申领信用卡时是否有伪造手段、投资经营项目是否正当等。

二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不能说行为人有多笔大额消费,就直接认定“肆意挥霍透支”。不同的行为主体,经济状况必然不同,对于在申领、使用信用卡时经济状况良好的行为人,如果因意外情况(如投资失败、企业破产)而无法还款的,即使其此前有过大额消费行为,也不能据此在事后评价其属于“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还款”,进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经济状况极差,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但仍大额透支信用卡消费且与投资经营无关,后期无法归还,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说了这么多法律上的东西,最后我们来看问题。

8家银行欠款140万,如果每个月每家还个300-500会被诈骗起诉吗?实在没能力还,和银行协调,最多可以协调多少年限?10年、20年可以吗?

单纯看这里的表述,至少可以看出行为人是想要还钱的,但这并不代表行为人就一定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还需要从这所欠的140万是因何而欠,是否是因生产经营不良、公司破产等情况。若因正常生产经营导致,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能性比较大。

至于如何与银行进行协调,尽量态度积极,不要消极对待,届时,如果一旦被刑事立案,此前应对的态度,也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辩护的理由。

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依我之见:是不是‘’恶意透支‘’难道你心里没底吗?请回答我以下的假设提问就知道是不是‘’恶意透支‘’了,也就知道严重的法律后果了。

如果一一你的确在交行办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你也的确超过限额透支了一万元以上并超过规定期限没有归还交行,的确律师己经以交行的名义给你发出了催收函并且己达两次;那么,再过去三个月你仍然不愿意归还从交行透支的超额透支款的话。如果一一上述系列情形假如是真实的话,你知道你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吗?一旦明白你就知道‘’你该怎么办呢?‘’

你知道你上述行为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吗?法律后果是什么?依我之见:如果上述假设是真实的,那么就是律师函所说‘’恶意透支‘’,法律上所谓‘’恶意透支‘’指的就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超过限额一万元以上未按期归还,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委托他人亦可)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也就是说是要定罪判刑坐班房的。这样你该明白了吧?律师函所说的恶意透支,说的就是你的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函所说的性质和后果是真实的。现在你该知道该怎么办了吧?尽快在与交行协商丶尽快将超额恶意透支的款项归还交行以免惹上刑事官司。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情形,但是,并不是恶意透支后,就会被法院判刑,能不能被判刑,必须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及情节综合判断。

一、恶意透支必须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

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就包括了恶意透支这种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要满足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应当认定刑法中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只有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的,才有可能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刑。

二、即便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也不一定会判刑

由于实务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常普遍,如果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往往造成刑法打击面太大,不利于发挥刑法保护人权,教育民众的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因此,根据该规定,如果行为人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案件如果被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到检察院,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如果主动归还该笔欠款的,那么,行为人的情节就比较轻微,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那么行为人自然就不用判刑了。

总之,恶意透支发生后,并不是必须会被法院判刑,而是要根据恶意透支的数额以及行为人的情节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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