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能不能在合作社入股_公职人员可以入股农村合作社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7:52:29 人阅读
导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题主所说的公职人员,可能包括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人员,所以他们是可以入股成为合作社成员的。但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另外,非农民社员的人数是限制的,社员总数在20人以下的,可有一人非农民社员,社员总数20人以上的,非农民社员不得超过总数的5%。

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在专业合作社里面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合作社里面,决定问题时集体表决,而且是社员一人一票,农民社员占大多数,就能够保证做出的决议是大多数农民社员的意愿,从而保障农民社员的权益。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是允许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这样规定,符合“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也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的落实,避免滋生腐败。这里讲的“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就是吃行政工资的,要政府财政拨款发工资,这个在合作社法里是肯定的,没有限制加入合作社,只要总数不超过20%就可以,并且政策上还鼓励有关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带办、领办。可是在我们这里,政府做了一次大的行动:全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合作社也包含在了企业之列,所有吃行政工资的人都排除在外了,政府相当于给了个否定答案。

在股金管理方面,除了有身份股外,还有资金股,任何人投资都应该是可以的。

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入股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带领农民致富,给合作社注入资金、提供帮助、提供渠道、提供思路都应该是可以的,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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