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解除_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9:02:22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收养的协议解除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同意,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收养的协议解除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同意,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订立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包括: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写发说明】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1、解除收养关系之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的协议解除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同意,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解除的条件,就是双方当事人有终止收养的合意,即养父母、养子女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协议解除的程序:根据《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可见,协议解除的程序也实行单一的登记制。并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 、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要予以解除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3、解除收养关系之依当事人要求解除(即法定解除):收养的法定解除是指在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将收养关系予以解除的法律行为。法定解除的条件有:①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这是法定解除的前提条件。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③养父母与成年的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我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法定解除的程序:法定解除的程序,即诉讼解除程序,是指当事人(收养人、送养人、已成年的被收养人)通过诉讼,解除其收养关系的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着重审查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听取年满1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的意见,本着维护收养当事人的权益和有利于未成年被收养人抚养、教育、成长的原则,妥善处理纠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应及时裁决,以解除当事人的收养关系,避免其他纠纷的产生。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他们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经过调解,当事人愿意和好的,应准予他们维持收养关系;调解无效时,应当及时作出判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趣解除。在此附上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范本一份,以供大家参考。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范本收养人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收养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与XX是夫妻。被收养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现住址XXXX被收养人之父XXX,男,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收养人XX、XX夫妇于XX年XX月XX日在自家门口收养了弃婴(男),后取名为XX。经有关部门同意登上了户口。从此,XX与XX、XX夫妇成立了养孙子与养祖父母关系,至今已有15年多。后,XX查找到了亲生父亲XX(母亲离异),就回到其亲生父身边生活至今。现双方收养关系形同虚设,经协商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一、收养人XX、XX与被收养人XX经协商同意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孙子与养祖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三、没有其他争议。被收养人: (签字)收 养 人: (签字)被收养人之父: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综上所述,对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有了认识和了解,同时附上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范本,对人们写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地方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咨询当地专业的婚姻律师,通过律师在实务方面的指导,可以让您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1、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需收取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家庭稳定、和睦,对于施行前形成的下列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对于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2、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在《收养法》施行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一些当事人在《收养法》施行后为避免因原收养关系成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不再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对于《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诸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不得再适用。

吴民群因前妻有残疾不能生育,于是夫妇俩便想收养子女。经人介绍,吴民群与前妻于1971年收养了刚出生的王卫星。收养后,吴民群和前妻共同抚养王卫星,养父母子女关系一直很融洽。1988年6月,吴民群前妻病故,吴民群拟再婚,遭到王卫星的极力反对,经亲友劝说,王卫星勉强同意。1990年3月,吴民群再婚。此后,养父子之间产生隔阂,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王卫星与继母相处不睦,时常争吵,并借故辱骂,甚至殴打养父和继母。于是,吴民群于1994年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王卫星对他不尊不孝、用污言秽语污辱他的人格,并打骂其继母,扰乱和破坏了他的晚年生活为理由,要求解除其与王卫星的养父子关系。王卫星则辩称,我由养父收养并抚养成人,但自养母去世养父再婚后,家庭关系起了变化,养父对我的生活不关心,我在家里得不到温暖,养父现在想抛弃我,我现在没有工作,生活上没有经济来源,如解除了养父子关系,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故不同意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收养关系能解除吗?答: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民群与王卫星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吴民群将王卫星收养并抚养成长人,尽到了养育子女的义务。王卫星本应尽孝敬父母的义务,但其却在养父再婚后,不孝敬养父,还经常吵闹,致使吴民群夫妇不能安居生活,虽经调解,养父子关系仍不能改善,再继续生活,对双方的生活确实不利。故认为可以判决解除养父子关系。考虑到王卫星尚无工作,又无住处吴民群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并准许王卫星暂住原处。本案是收养人要求解除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对解除收养所持的一致或相反的态度,收养关系的解除可经由两种不同的方式处理。一是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另一种是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1)收养关系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本人同意。”此外,《收养法》还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也是可以协商解除收养关系。①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在养子女成年之前,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在养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同意,无须以送养人的同意为解除收养关系的必要要件。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就解除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达成一致。②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按照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因成立收养关系的不同而各有不同。收养关系仅依书面协议成立的,当事人应达成解除收养关系书面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成立的,当事人应到公证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解除。(2)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这里所说的一方,是指收养人、送养人和已成年的被收养人。一方解除收养关系只有基于法定理由,始得解除,并须经法定的程序办理。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理由: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收养法》还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收养人、送养人、成年养子女均可在具有法定理由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吴民群解除与王卫星的收养关系,属于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且王卫星已经成年,且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已经恶化而无法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判决依法解除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是正确的。

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收养的程序,有以下两种:协议解除收养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前提条件是:收养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即收养当事人双方已就解除收养关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既包括口头形式的协议,也包括书面形式的协议。但是,由于解除收养关系也和成立收养关系一样,是一种变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也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①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应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对于已有识别能力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被收养人,还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应由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协议解除。②收养双方当事人须对财产和生活无争议,并在协议中对经济问题明确作出自愿协商一致的妥善处理。③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不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即送养人、收养人或已成年的被收养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④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这是对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成立必须经登记程序这一规定所作出的相应的规定。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也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否则,即使当事人已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未经向民政部门登记,该协议也无法律效力,收养关系也不能真正解除。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具体步骤如下:a.当事人应当到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b.申请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证》和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c.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符合收养法所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条件的,收回《收养证》,发给《解除收养证》。自发给《解除收养证》之日起,收养关系便告解除。诉讼解除收养程序诉讼解除收养程序,即收养当事人‘(收养人、送养人或已成年的被收养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①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多发生于仅单方要求解除的情况。②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或生活有争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查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及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生活实际情况,听取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见,本着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的权益和有利于未成年人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原则、依照收养法规定的解除收养的法定条件,合理合法地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他们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调解无效时,可依法判决。

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实收养的解除条件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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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一则“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获法院支持”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热议。54岁的单身汉(化名“老方”),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1993年,31岁的单身汉老方收养了一名刚刚出生的女婴,虽然家境并不富裕,但在多方劝说下,方家还是收养了这名女婴将来为老方养老,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老方养老。

转眼23年过去了,当年的女婴(化名“小方”)几年前出外打工,并在打工期间结识了现在的丈夫并结婚。2010年前后,老方家与小方的婆家人商定,小方二人婚后,老方随小方婆家人生活。一起生活难免磕磕绊绊,老方与小方的婆家人也发生过矛盾。2015年底,老方回到村里,当时小方婆家人曾表示,会每月送生活物资过来,但未兑现。

今年4月,已出嫁的小方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这段收养关系。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老方与小方的收养关系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

老方家23年将养女抚养成人,抚养关系怎么会被认定无效呢?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

一、 无子女;

二、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若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案中,老方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法官考虑到现实情况,判定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也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但一方面我们心痛方家对收养法的漠视,另一方面我们也非常同情老方的遭遇。针对此类问题也希望国家可以在今后的修法过程中考虑到历史因素和地区差异,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对个案进行突破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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