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董事如何产生_公司如何设立董事会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14:57 人阅读
导读: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可以是某股东委派或者某些股东联合委派,股东会决议(普通或者特别决议)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等,不违反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可以是某股东委派或者某些股东联合委派,股东会决议(普通或者特别决议)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等,不违反章程。聘任董事多应用于上市公司聘任外部独立董事,有限公司实际操作中也有聘任外部独立董事作为企业的顾问角色,但大多是“橡皮图章”(因为聘任董事既不是股东也不是股东委派,实践中大多不会/不能有话语权),这个可以通过章程上来设计,如品人董事在某些事项上有一票否决权等方法。以上供参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

  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一般都是任命制的,由主管企业的上级部门任命。  董事长职责是,对上,要保持国有资产的(保值)或增值。对下,要保障员工的收入随效益的增长而增长。对外,则要承担社会、道德、生态和政治等责任。对内,要努力经营获得利润,满足员工的需求,保障他们职业的人生安全和身体健康。因为,国有企业没有个人的财产寓于其中,或不占主导地位。  董事长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主要靠丰厚的年薪、个人的政治素质、品质和信仰支撑,加之事业和社会声望的吸引来辅助。由于企业内缺乏严密的监督机制(监事会、工会、职代会都在董事长的领导之下),容易形成家长式的专制管理。外部的审计一年半载一次,仅能起到震慑作用,无法从根基上保证好人必须做好事,坏人也不得不做好事。于是,腐败的萌芽由此而生。当然,国企的财务由政府委派。的确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堵塞贪污腐化的源泉。可同时,也阻碍了国企适应市场而灵活经营的活动。由此,使国企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到目前为止,国企改制尚在探索之中,一旦掌握平衡,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董事长就会成为戴着脚镣手铐,表演出色舞蹈的人。

国有企业董事长一般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5)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先谢邀一下!下面坤鹏论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为例进行解答。

以管理公司为目的的董事会的出现和发展贯穿于法律的发展史中。

19世纪末以前,人们普遍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董事会仅是公司内的一个为员工大会中的股东设立的代理机构。

到了1906年,英国上诉庭更加清晰地区分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利划分,公司的管理权归董事会,而股东大会不能干扰他们合法的行为。这最后在股东间形成了一种共识:“董事局内只有董事才能管理公司。”

一、董事会设立的意义与职能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事实上决定了本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包括:

1.拟制供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所有议案,提出这些议案并执行股东会决议;

2.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4.制定或批准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以外的所有重大管理制度;

5.批准按权限划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项;

以上职能是由董事会固有职能,不得放弃也不得转授。

董事会运行机制是智慧推动,多数成员主导,即依赖大多数成员的智慧作出的决定。

董事会不仅要对所审议的议案说是或不是,还要说为什么是或为什么不是,更重要的,董事会还要对议案说应该怎样才算是,即要参与议案内容的确定。

为此,推动董事会决策的是董事的智慧,是董事对风险的把握,对于公司利益和其他关系人利益的平衡。

二、董事会如何组建

1. 董事的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视,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对于董事的选举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人员为3人至13人,因为考虑到决策的达成,董事会成员必须为奇数,如果是偶数,出现2:2就没法整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 组成

董事可以由股东或者股东委派的人担任,也可以来自经营管理机构的执行董事,来自战略投资人的非执行董事和来自社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设立职工董事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实现公司的民主管理,但是可能造成管理障碍,由于法律对于设立职工董事没有做硬性要求,所以可以不设立职工董事。

4.董事长的设置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5.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三、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也就是说监事不得为董事。

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四、董事会相关议事规则

1.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如果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设立董事会应作出有效的书面股东会决议。

2.董事会的设立与职权等诸多内容均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设立董事会,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公司章程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或者已有规定不合适目前董事会设立的,应对公司章程做出修改,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由股东会行使。

董事会设立后,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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