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优先受偿权_质权人的股权质押是否优先得到受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7:50:19 人阅读
导读:质权人的权利:1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2收取质物的孳息3质物转质权4预先拍卖和变卖质物权5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而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质权人的权利:1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 2收取质物的孳息 3质物转质权 4预先拍卖和变卖质物权 5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而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还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1仍享有对质物的处分权,但不应当影响原有的质权2在与质权人约定后可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

出质人的义务: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您好,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之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

执行参与分配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对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申请一并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

财产保全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一种程序制度设计,而非实体权益的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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