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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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不加班!我觉得这个要看老板怎么带领大家的思想感情上!大家上班加班努力不在乎就是为了 钱!钱到不用你叫我加我班,我自己会把我的工作按时完成!
劳动争议案件赋予用人单位更多的举证责任,但并非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例如加班审批单、打卡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提供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应当是由劳动者提出加班的初步事实及本人工资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证明员工的考勤记录及加班费已经足额发放的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对于考勤记录基工资发放记录用人必须保存两年的记录,否则视为用人单位举证不利,总之劳动仲裁案件应当倾向于更多的让用人单位举证,否则劳动者的诉求很难得到实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加班费的请求也只支持两年内的。
很麻烦,很难维权,你已经承诺没问题,反悔很难获得支持。
首先是举证难。
国家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你要有加班证据,比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同事的证言等,或者你有证据证明你的加班证据都在公司手里,让公司证明你确实加班了。
不管以上那种方式,都会很难,因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很少有人有先见之明,留存证据打官司,真到用的时候,很难举证。同事需要继续在单位上班,很难为你证明。
然后是维权难,这主要是因为你签订了离职承诺。 国家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个公司能想到让你签离职承诺,那么这个承诺基本上都已经让律师把过关,不太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所以你的离职承诺应该算作你真实意思的表达,很难获得支持。
如果你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你当时是受胁迫,又没有加班证据,就别浪费时间和精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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