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_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4:48:29 人阅读
导读:我说简单一点,让大家都能弄明白。你要做司法鉴定,首先要看是什么性质的鉴定,要是涉及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比如伤情、笔迹、指纹等类的鉴定,都是由公安机关办案...

我说简单一点,让大家都能弄明白。

你要做司法鉴定,首先要看是什么性质的鉴定,要是涉及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比如伤情、笔迹、指纹等类的鉴定,都是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机构会告诉委托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般在一周内完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后,由办案单位告知当事双方结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再进行委托,一般两次为限。

如果属于在法院打官司,就由法院对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委托有能力鉴定的机构进行鉴定。程序基本一个样,但是需要交鉴定费,具体案件费用不同,有鉴定单位按照规定收取。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主要是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对于专门领域的专业问题,通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相应领域的行业专家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得出科学、独立的第三方结论从而帮助审判工作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法律关系,评判责任承担。其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司法机构不能判断的科学性、专门性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专业的人作出专业的判断。

对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申请是司法鉴定的第一道程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司法鉴定提请实行与举证责任相一致原则,凡是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和侦查机关均有司法鉴定提请权。

  1、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司法鉴定提请权有一定差别。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初期申请司法鉴定主要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家属;在侦查中后期和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主要由被害人一方提请,如果被告方有相反证据或对原告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申请初次鉴定或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权或负有举证责任,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2、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书面形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鉴定,但司法人员应对其申请进行如实记载。司法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案由、鉴定对象、鉴定理由、鉴定要求、拟聘请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3、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鉴定用、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不行,只能是法人和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5、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扩展资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原机构申请资质可以不用核名;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3、章程;4、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5、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6、资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7、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如工程造价、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业务资质);8、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9、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未通过认证认可的可提交通过认证认可计划) ;10、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11、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制度、统一收案收费制度、鉴定回避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文书审批制度、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12、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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