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_劳动仲裁时效的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0:07:05 人阅读
导读:加班是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额外的工作时间,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主张加班费是自己的合法权利。一、关于加班费是否属于工资范畴问题。《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

加班是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额外的工作时间,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主张加班费是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关于加班费是否属于工资范畴问题。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条件下的工资。
  • 可见,加班费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工资的范畴。加班期间是劳动者付出了正常的劳动,加班费是支付劳动者劳动的价格。

二、关于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适用特殊时效问题。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算起。拖欠劳动报酬的,可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仲裁时效存在中断、中止问题。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的,发生中断,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仲裁可以终止。
  • 加班费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适用特殊时效。追索加班费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如果存在中止中断的,只要不超过仲裁时效,即可主张权利。

三、关于主张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

  • 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者工资数额、姓名、签字、日期等信息,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对两年以内的工资发放情况有举证的责任。
  •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举证。但是,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实施存在证据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 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在仲裁时效内即可主张加班费的权利。实践中,劳动者的举证能力较弱。对于两年之外的加班事实及工资发放情况一般难以举证。所以,一般会支持两年。

关于工时制度、加班费标准等问题,限于篇幅和信息,不再作过多分析。若需要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者私信我。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一、仲裁时效一般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去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年。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3种情形: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特别提醒:中断情形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而这些证据可以是与单位交涉的电话录音、单位对争议问题的书面答复,或者是劳动者向有关单位请求权利救济时的来访登记等。保存好相关证据有时可以使你的仲裁时效“起死回生”!

三、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按照该规定,以下4种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1.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缺乏处理依据,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

2.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现场勘验、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在等待结果出来期间;

3.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 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期间;

4.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造成交通、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期间。

特别提醒: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需要中止仲裁时效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上述情况消除后,仲裁时效即应恢复计算。

您好,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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