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定为正当防卫_怎样认定正当防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1:13:19 人阅读
导读:我是这么设想的,对方一记直拳打过来,我要么侧身避开,要么伸手用一招“羚羊挂角”把他手拨开,于是我再等他下一步的动作,如果他愧然退下,皆大欢喜,如果他大怒,另只手...

我是这么设想的,对方一记直拳打过来,我要么侧身避开,要么伸手用一招“羚羊挂角”把他手拨开,于是我再等他下一步的动作,如果他愧然退下,皆大欢喜,如果他大怒,另只手持匕首刺来,我必须静静地等待……………零点零五秒后,他的刀尖已经刺破了我的衣服,此时还无需大惊小怪——因为他还没有真正伤害到我,一旦——刀尖刺入我的皮肤零点几毫米时,我可以确定一件事:他是玩真的,好!!此时我的另一只手可以迅速出击,抓住对方的手腕,然后静静地等待着他的下一个动作………………对方如果黯然撤退,那么皆大欢喜,如果对方恼羞成怒,提膝向我裆部撞来,我需要静静地等待,待我的敏感之处被触及,可以确定一件事:子孙根要毁毁啦!于是我可以侧身,拧胯,堪堪避过这一重击,然后,你知道的,我只需静静地等待他下一步的动作………………………………………………………………………………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谢邀。

等你判断到对方要把你打到什么程度,会不会把你打死,这个时候估计已经被打个半死,这个时候还想防卫,估计也没法防卫。

所以,有着时间去判断,还不如趁机跑!毕竟,跑是无风险,最佳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实施的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当,若防卫行为超过不法侵害,则属于防卫过当,将面临故意伤害等处罚。这也是正当防卫难以认定,并被社会公众所诟病的原因之一。而这段时间发生的几起正当防卫时间,更是引发网友及公众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争议。

要求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还需要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及程度作为判断,并要求防卫据此作出相当的防卫行为,这个要求实在是太高。

防卫人面临侵害,恐慌,无助,还要准确判断,作出防卫,实在是强人所难。精准防卫的要求将导致人们无法防卫,不敢防卫,必将主张不法侵害者的嚣张气焰。所以,正当防卫的适用必须作出有利于防卫人的解释,不能以不法侵害人所的想法及意图作为判断标准,鼓励并支持正当防卫。

不懂法律定律,不可乱来。谢谢邀请。

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并且针对精神病人所作出的侵害,也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1.对于没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是不适用正当防卫的;2.动物导致的加害行为只可能构成紧急避险而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3.不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系属假想防卫,而不是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只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能对权利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威胁性、紧迫性侵害,也才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到实施结束。但是这并不绝对的,首先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而等待其实施后采取措施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的情况下,应当视同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同样的,财产性犯罪中,在能够采取行动挽回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尚未结束,仍能够成立正当防卫。 

三、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四、必须是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不法侵害是有侵害人实施的,所以说防卫也只能是针对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虽然最高法发布了新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要谨防没有前因后果的认定从而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譬如最近热点新闻便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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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一个见义勇为的行为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后通过舆论而提及审查,真得很让人心寒,倘若我们能从公安阶段就将正当防卫予以及时认定,那么就不会产生这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检察阶段以及法院阶段认定正当防卫,对行为人的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很可能行为人已经被拘留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个月甚至三个月更久。

因此在这还是希望,这个规定能够得到公安部的重视,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深度培训不要走形式,避免出现下一位男同学。被公安拘留的那几天会对这位男同学胡某产生怎样的影响呢?真的很难说。

1996年正月十四,时任山东临沂赵楼村村书记陈永康,其弟 陈永华纠集吕福乾、徐景新等10多人到陈永康家喝酒。酒后,村支书陈永康带领十余人,手持持猎枪来到孙学利家拆屋刨墙,砸死了孙学利的看家狗,并朝房子开了两枪。吕福乾发现了孙学利躲藏的房间,开始撬门。孙学利在自身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枪扣住扳机从门缝伸出去,结果一男子(吕福乾)抓住枪管,孙学利把枪往回扯,擦枪走火打到了对方脸上(孙学利供述)。后其他人四散逃开。孙学利跑到大门,从大门缝又胡乱开了一枪后,从被陈永康等人刨倒的后院墙处逃跑。路上,陈永康带来的人见他拿着枪,没敢阻拦。他逃到其岳父家,躲了20天。他岳父告诉他,打死了两个人。他潜逃24年归案后,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从事发经过,我们可以明确该案如下几个要点:

一,陈永康聚众持枪暴力强入,强拆民宅

96年的正月14日,陈永康纠集十多人酒后,有预谋的持枪到孙学利家强闯,强拆民宅。打死孙学利家看门狗,朝孙学利家二楼(注意:不是朝天)连打两枪!

二,孙学利自保过程,不知打死两人

孙学利躲到一处房间,持猎枪自卫。他的枪管从门缝伸出。被撬门的吕福乾抓住,拉扯中,擦枪走火。打在了吕福乾脸部。其他人逃离孙学利家。但,没有离开。孙学利把枪从院门缝伸出去,没有目标的胡乱放了一枪。

随后,孙学利从被刨倒的后院墙处逃跑。正如他所料,来人并没有离开,路上仍然是村支书带来的人。见孙学利拿着枪没敢阻拦。

三,正当防卫还是过失杀人

需要注意的是,孙学利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两枪打死了人!第一枪在拉扯中走火,他只看到打在对方脸上,不知对方死了。第二枪,他从门缝胡乱放了一枪。没有具体目标。也不知打中了人,打死了人。打死两个人,是他的岳父告诉他的。因此,他开始了24年的逃亡。

第一枪,擦枪走火肯定是正当防卫。因为就在自己家中,对方正在对自己,家人实施伤害的过程中,因此,擦枪走火致对方死亡,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枪,由于侵害方已经逃离孙家院外。也就是具体的侵害行为已经终止。只是存在潜在的危害。对于,这种潜在的危害,开枪示警。就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结果是致人死亡。这就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

四,非法持枪

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完善了枪支管理制度,确立了非法持枪属于犯罪的原则。在我国的西北地区,由于野兽出没,一些牧民需要使用猎枪自卫。但猎枪的型号、口径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只有以畜牧业为生活来源的牧民才能持有猎枪。90年代后期严格的禁枪行动之后,民间持有枪支的数量大大降低。

当时,案件发生在96年正月,是96年初,而不是96年下半年,严格禁枪(包括猎枪)后,那时,仍有猎枪散存在民间。有些县城商店仍然可以买到猎枪子弹,也是事实。因此,按照现在的禁枪现实,脱离当时的背景,作为非法持枪论罪,欠妥。

最后,遇到这种情况,正当防卫是必须的!但要及时报警,寻求警方保护才是正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即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

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

2、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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