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务合同可以不买社保_劳务合同可以交社保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0:14:41 人阅读
导读:签署劳务合同公司是不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因为劳务合同一般是临时的,类似承揽性质,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你这个朋友...

签署劳务合同公司是不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因为劳务合同一般是临时的,类似承揽性质,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

你这个朋友不知道是男性还是女性,如果属于女性单位签劳务合同是没有错的,如果属于男性,就不能签劳务合同而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待遇的享受却是有着巨大差别的。

按照我国相关退休政策的规定,女性退休的年龄分为两个年龄阶段,在岗女职工为50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为55周岁。如果女性55岁才进入用人单位上班,不管是否缴纳过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为其签订劳务协议,这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作为劳务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用人单位了规避自身的风险,一般会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从本人的角度来建议,还是不建议用人单位聘用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而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女职工。如果一定要聘用,最好还是要签订劳动合同比较好,其实只要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仍然可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属于男职工,因为男性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这是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尽管以前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但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账户,这样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医疗、工伤等问题比较有保障。养老保险虽然到了60周岁只能缴纳5年,但是如果60岁以后公司不再聘用,有了5年的职工社保的缴费年限,今后是可以通过转移到老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补缴10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可以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来领取养老金;如果不愿意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还可以在60周岁时申请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的资金,至少还可以赚点资金利息钱,不管从哪个方面来讲都还是非常有利的。

综上所述,你朋友55岁进入单位,以前没有交过社保,现在和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保,至于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我认为影响都不是很大,只要落实了社保的缴费,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医疗、工伤等待遇是有保障的,至于养老保险部分,今后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按照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领取养老金,也可以申请一次退回个人账户的资金。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签署劳务合同的双方,不具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份,故此,无须缴纳社保。

如果是劳务关系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可以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作为一种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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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我想问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不用给员工交纳社保,还不签订劳动合同呢?当然确实有这样的情形出现,但是必须是符合这种非全日制劳动的用工形式,那么才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意味着不签订任何合同,实际上在劳动合同之外,还有一种合同叫做劳务合同,那么我们应该正常的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劳务合同它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所以说是不用交纳社保的。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一般就是从工作时间上来界定这个问题,每天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4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也没有超过24个小时,那么这样的一种工作时间就是属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形式,就可以按照劳务合同来签订,那么不用给员工交纳社保也是正常的,也就是相当于是属于这种临时性的用工,或者说暂时性的用工。

但如果只有企业单位正常的都是按照这种全日的用工来进行用工的,每天的工作时间也完远远大于4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也远远大于24个小时,那么就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且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单位,无论任何企业,任何工作单位都应该正常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是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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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社保新规实施以后,他的主要改革方向就是要杜绝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这样一个问题,所以说任何企业单位都要完全按照社保的要求缴纳这个社保的费用,而且要按着员工的一个全员全额的一个标准去缴纳这个社保费用。因为社保由税务部门开始征收,任何企业单位都不能够来拖欠这个社保的费用,因为税务征收以后,他的这个征收能力相对于以前的这个社保征收是比较强的。所以说对于我们企业单位来讲,那么在拒绝交纳社保,相当于一个偷税的问题了。

所以我们不应该考虑怎么样规避缴纳社保这样一个问题,因为本身缴纳社保就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任何企业都不能够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不给员工交纳社保,实际上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一个违法行为。对于企业本身来讲也是没有好处的。

那么我们就应该按照相应的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相关的社保手续。按照企业员工的总数去交那个社保费用,并且按照员工的工资标准来缴纳社保。因为这也是一家企业长期稳定向好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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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作为一个工作单位来讲,依法跟自己的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且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依法为自己的员工建立相应的社保待遇,这都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明确规定,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说,就需要严格的无条件的去执行这样的问题。

所以说你的工作单位没有给你购买社保,那么究其原因到底是什么情况造成的,没有购买社保,是不是由于你初始入职还没有来得及建立社保,或者是因为别的一些什么样的原因,首先你要把这个没有缴纳社保的原因搞清楚以后,那么再来判定这样的问题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因为有些初始员工可能自己在刚入职的时候,不会给自己缴纳社保,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的情形,当然很多企业确实是这样做的,它在逃避一个灰色地带,因为试用期的员工离职率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讲,它的稳定性并不是很高,所以说就拒绝在试用期内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一旦转正以后马上就会缴纳社保,所以说这样的问题你首先应该搞清楚以后,那么再去给自己做下一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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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劳动法规定签到了劳动合同就是本单位员工,单位所有员工就要交社保。

2019年1月1日,我们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将交由税务部门管理。于是很多用人单位就开始紧张,因为他们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要么是缴费基数不真实,要么是直接没交社保。

由于税务部门能够通过税务的金三系统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查实到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就害怕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社保。这样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像没有交纳社保的部门,至少要增加30%的用工成本。

由于在我们国家劳务费更具灵活性,目前并没有规定要根据劳务费缴纳社保。所以一些用人单位就想通过解除劳动关系,跟职工签订个人劳务外包关系的方式来,规避社保。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行。

比如,我们邀请一个搬运工给我们搬一下家具,邀请一位师傅给我们挪移一下空调。这些情况,我们大家会不会给他们缴纳一天或者几个小时的社保费呢?

当然不需要。因为我们在邀请他们为我们劳动的时候,所支付的费用就包含了社保费、工资、公积金等所有一切可能的费用。

对于企业的一些岗位也确实是这样,企业记账可以招用会计,签合同、交保险,同样,企业也可以用记账公司来处理这些东西,用劳务费或者服务费,来进行处理。

这种做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部分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保,企业在支付劳务费的时候,肯定是考虑了职工要支付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的一切收入。这样职工可支配的收入更高一些。

职工也可以自己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险,从60%到300%缴费基数,往往可以自己选择。而且企业交费需要交纳的比例比灵活就业要高出不少。

比如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交费,养老和医疗,个人只需要交纳30.8%,而企业交纳五险需要交纳38.7%以上。相当于每月省下240多元。

如果职工不交纳社保,全部获得劳动收入,到手收入能提高80%以上。

职工由于跟单位是劳务关系,职工就不应该是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自己约束其行为。用人单位在通过迟到等方式扣职工工资,那肯定是没有依据的。劳动合同一般都约定,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务外包协议绝对没有这一点。如果有,双方又回到了劳动关系。

这种做法也有其弊端。

首先,万一发生工伤,无人处理。如果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这样劳动者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另外,工伤调节的是劳动关系,对劳务关系并不涉及。这一方面也有待工伤保险条例含义的扩充。

但是又回到了相应的出发点,我们找人搬东西,万一出了工伤事故,要我们发包人承担到底,有没有道理呢?非常矛盾。

第二,劳务外包不会受最低工资的调节。这样很有可能劳动者会受到额外的剥削,劳动和社会保障就没有那么强。欺负老实人的现象就会时有发生。

比如我们找代理公司记账,正常原先一个月的会计用工成本是5000元。而很多代理记账公司批量报价,有的人是1月3000元,有的人甚至1500元就干。所以劳动者收入有可能下降。

这种方式将使我们国家的用工更加灵活。实际上我们国家应当纳入养老保障的人群有10亿人左右,被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只有4亿人。还有6亿人不在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内,其中处于16到60岁之间的劳动者至少有四亿。

日本有2000多万职工都是这种灵活用工,苹果公司也有40%左右的人员属于外包工。这种用工方式在国际上也是普遍被大家接受的。

如果我想的没有错,很遗憾这种方式将是未来用工的必然大趋势,劳务派遣公司甚至有可能会被其替代。

但实际上,这种方式极有可能被解释为劳动合同用工,也有可能会成为劳务用工新方式,一切就看人社部门的最终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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