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未经农民同意占地修路违反什么法律,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怎么解决?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制裁方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限期拆除;责令履行义务,即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交还土地等。 行政处分亦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行政法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根据以上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住宅用地建房的行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以及超过标准多占地建房的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将其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在土地归还时应当恢复土地原状,即原来是耕地的要恢复耕种条件,是荒山、荒地的要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等。此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同时,还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间内拆除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乡镇土地管理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同样需要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