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在什么情况下优先_怎么样讨要工程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21:25:44 人阅读
导读:一个就是合同法的规定,一个是最高法院在2002年对上海市高级法院的一个批复。主要内容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与抵押债权及其他普通债权,但不能对抗买受人;优先受偿...

一个就是合同法的规定,一个是最高法院在2002年对上海市高级法院的一个批复。主要内容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与抵押债权及其他普通债权,但不能对抗买受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利润;必须竣工后6个月内起诉,否费法律不保护。

工地完工,老板收不到工程款,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劳务和项目总包一拖再拖,我们也有自己的方法要到工资。总结有四个字,围.追.堵.缠。

围:要不到工资,大家首先去围住劳务公司了解情况,如果项目总包进度款没到位,我们再去找项目部要工资。

追:要不到工资,首先要看住包工头,别让他跑了。再去找劳务和项目负责人,时时刻刻跟着他。别做什么过极的事情,讨要血汗钱我合法合理,谁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堵:这个堵是指堵住你项目部办公场所,施工现场。你总包项目部不把工资问题解决了,就不让你办公,工地也不让你开工。在要工资的时候,千万别有爬塔吊,打砸等行为。更不要去堵马路,扰乱公共秩序,这些都是违法的。不要到时工资要不到,自已人还进去了。

截:有些项目对农民工工资血汗钱,一拖再拖,推卸责任,你推给我,我推给你,面对讨要工资的民工避而不见。这时就要注意了,一定要缠住劳务和项目部负责人,要他解决工资问题。

遇到工地欠薪的情况,我们都是用这种方法来要工资的,最主要是大家要齐心,人多力量大,有气势。各位工地上的工友,你们还有什么办法来讨要工资,讨要血汗钱的。




不是拖到最后,而是在做博弈,看谁能撑到最后。

做为甲方:

跨年项目一般根据习惯,工地上工人至少要等到正月十五才算过完年,在这段小半个月的假日时间内,没有任何产出的日子,就要算个细帐了:

这么长时间的资金沉淀,如果是当年甲方销售情况很差,资金回款不理想,最终支出还得靠对外融资借款,年终各项付款都比较集中,工程款少则几十万,一般都是几百万的起步,强势的甲方有时会分个轻重缓急,并综合考虑这段空余时间的资金成本支出踩着时间点支付。农民工工资这块一般监管的很严,各种舆论高压监管下,甲方不会轻易破坏这个规则,赶在年前都到位。

对于其他不是很紧急也不会上纲上线的合作方,那就看各自造化了,压一压,拖一拖都是算过帐的。别小看这个拖沓几天,真心抓回来的都是真金白银。当然,当年资金回笼乐观,赚钱的甲方,也会拖的情况,就是想着和时间赛跑了,钱生钱你懂的。

做为乙方:

年底了,赶着回家的回家,一层压一层,没有耐心,等不下去,协商不来,那这场博弈,甲方爸爸就毫无悬念胜出了。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开发商无法偿还借款时,贷款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权人外,还存在其他权利主体。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当开发商无力偿还抵押贷款和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时,同一建设工程中便同时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权和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生两权竞合的情形时,两项权利如何实现,是否能够发挥各自的法律功能?

1、权利优先顺序

基于法定优于约定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针对实践中的司法实践困惑,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而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优先权性质,确定了其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效力,完善了优先权的逻辑体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还就同一在建工程上存有在建工程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房屋预购者期待权的情况做出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从权利位阶上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高于抵押权,但不高于买受人期待权,位阶高的权利优先于位阶低的权利优先得到保障。

2、权利的主张与行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抗发包人,保障工程价款实现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承包人应依法使用该项权利追索工程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为半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未竣工工程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但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往往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便强势要求承包人签署以房抵债协议书,或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与其达成以房抵债协议。而以房抵债协议会将工程欠款合同关系转化为以房抵债合同关系,这一情况下施工方会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主动保护自身权益,在以房抵债和优先受偿间争取平衡。

在建工程抵押权是金融机构对抗贷款人,保障贷款偿还的法律武器。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其中,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以及无担保人的公益性质(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3、权利的限制与放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且该权利具有“承包人无须对建筑物存在实际占据、无须双方合意达成一致”的特点——优先受偿既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又不属公示信息。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最大风险便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

2004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密切关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但面对优先受偿权可能对于银行贷款抵押权行使的限制,银行在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往往要求开发商出具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开发商便利用其优势谈判地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便要求承包人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协议书。

在这一情况下,银行的债权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在建工程被强制拍卖或被变价所得价金将优先用于抵押权实现,承包人不再享受排他的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实践中承包人或自愿或被动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象,2019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该放弃行为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则不予支持。

现实中优先受偿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冲突的出现,有待于在建工程登记的完善。当权利人登记能够发挥应有作用时,各项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竞存与实现,各权利主体的利益方能协调平衡。当然,在“以房抵债”及“放弃优先受偿权”或明示或暗示、或主动或无奈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主动寻求发包人提供业主支付担保,在第三人的帮助下确保工程款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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