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吗_疫情期间公司可以裁员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1:50:49 人阅读
导读:如果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而自己又没有什么过失,员工被辞职后可以得到相应的月份补助,一般是单位工作一年赔付一个月基本工资。可以和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无理由赔偿应去...

如果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而自己又没有什么过失,员工被辞职后可以得到相应的月份补助,一般是单位工作一年赔付一个月基本工资。可以和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无理由赔偿应去当地社保有关劳动仲裁进行诉讼,按照劳动法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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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公司都不会无缘无故的辞退一个员工,尤其是老员工。因为这样做对公司没有一点好处。因此还是需要了解清楚公司为什么这样做,原因是什么?

2、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每满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其次要看公司是否为自己足额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若没有,需要补齐补交社会保险。然后办理完离职手续,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金,公司应权力配合。

3、公司辞退老员工,说明公司在进行人员调整,部分老员工无适合的岗位进行安置;或公司经营遇到困难,需要进行人员精简;或因公司的人事调整等原因,但无论哪种原因,公司都应给予老员工合法的劳动权益保证。否则,对在职员工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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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随便开除员工,《劳动法》有规定,除非有重大过失和给用人单位造成影响和不良后果,可以开除员工。正常情况下,开处员工需要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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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可以裁员吗?

从合法性的角度,公司经营困难,选择裁员是肯定可以的,疫情期间也不例外。只是无论什么时期裁员,都必须有合法的裁员程序。

由于经营困难导致裁员,我国法律规定必须提前至少30天告知员工,且需要按照劳动法给与赔偿金额。金额不能小于(n+1)倍工资,n等于员工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就增加1个月。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考劳动合同法。

疫情期间经营困难,公司一般处理方法

虽然疫情期间按照合理程序可以裁员,但并不等于公司只有裁员这一条路可以走。如果是可以线上办公的企业性质,那么完全可以先线上复工。然后每个人记录每日工作汇报。

HR根据员工在家办公工作量予以分析。

1. 对于在家办公基本满负荷的员工,薪酬应该保持跟平常一致。

2. 对于在家办公期间工作无法满负荷的,有时间和技能可以帮助其它部门的,则安排帮助其它很忙的部门做部分工作,这样薪酬也可以保持不变。

3. 对于由于工作性质,实在无法安排任何工作的员工,可以首先考虑安排休年假或者调休,在疫情结束正常上班时,如果有需要加班的情况,视个人技能首先安排这类人员加班,如果技能受限,工作性质首先,无法线上工作的工种,就只能采取临时降薪的办法,甚至临时停薪留职的办法(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生活费)。

总之,能不采取裁员的方式,就不用采取裁员的方式。

除了以上方式可以操作减轻企业负担之外,目前国家也出台了政策帮助企业度过难关。部分可享受场地租金减免,税收适当减少的政策。对于我做HR的来讲,最重要的是,可以减少至少2-5月期间的企业社保缴纳金额。各地都已经逐步出台了具体实施政策。所以相应地都能减少疫情期间企业负担。对于疫情期间不裁员的企业,还能获得更大政策支持和社保返还。

我是Yugis揪揪妈妈,80后海归辣妈,高龄生育。曾在5个国家居住过,一共超过10年,深度旅游40国。愿与您分享我的育儿理念以及人生感悟。欢迎关注Yugis揪揪妈妈。

前言 对于企业来说,自主经营权是企业最基本的权利,那么从企业的经营发展角度看,对于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理所应当可以对员工进行处罚,包括辞退。 而对员工来说,辞退,是最严厉的处罚,被辞退可能对员工的生存造成影响,也与《劳动合同法》稳定劳动关系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法律对此要求很高。 笔者通过本身的办案经历以及相关案例的研究,发现在企业辞退员工的过程中可能产生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实务中,如果企业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或解雇特定员工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没有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如此一来,企业就无法依据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如果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公示告知的或没有向职工本人依法告知,则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如果企业据此解雇员工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则也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反过来,如果规章制度内容违法,则该规章制度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条规定的虽然是劳动合同,但是实务中,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条款也不能作为解雇员工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企业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企业解雇员工的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或不能足以证明的,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雇员工,解雇的规章制度必须和员工的行为严格对应,否则,就是适用规章制度错误,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必须界定清楚,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规定“员工一个月内连续迟到3次,一个季度累计迟到10次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就是明确的、可操作的。如果规定“员工连续多次迟到或多次旷工的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不明确、无可操作性,适用时仍然会发生争议,这种情况下,企业则白白地将界定权丢给了仲裁员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然加大了诉讼风险。 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被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甚至用人部门瓜分,各个部门缺乏统一的沟通,因此,在规章制度制定方面也是各自为战。加上对这些部门没有很好地规定各自的权责利边界,所以,各个部门推诿、争夺规章制度制定权的情况时常发生,再加上部门利益作祟,各自制定的规章要么重复、冲突,此时,如果员工要求适用对其有利的规章制度,则企业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此,笔者建议: 企业若想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解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首先要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必须把握其制作主体的合法性及程序的合法性。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员工必须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程度。至于什么的“严重”,一般应在规章制度或企业自由裁量决定,但应符合正常情况的一般性评判标准,不能任意规定或裁量。 最后,就是注意留存证据,包括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证据以及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送达或告知的证据。

也是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的,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但是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太简单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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