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受偿判决书_民事判决书中抵押权优先受偿如何表述?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20:07:13 人阅读
导读:嗯,我也刚学,试的答一下,不要嫌弃~~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

嗯,我也刚学,试的答一下,不要嫌弃~~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在还不起债时,银行享有对房子拍卖后钱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将汽车质押给债权人,在还不起债时,债权人享有对汽车拍卖后钱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将汽车送到修理厂修理,到期不付款,修理厂有将汽车留置的权利。区分:

1.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

2.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

3.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一、现在民事判决书中不能对是否具有抵押权优先受偿作出判决,而是应该在裁定书中对此作出表述;因为这样的案件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应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以前,这类案件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解决,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费时费事。

1、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列入特别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30天,且实行一审终审制,时间短,程序简化,省时省力。

2、裁定书中直接表述:准予对设定担保的被申请人xx的xx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优先清偿申请人xxx的贷款本息等费用。

一、补充: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1、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r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2、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3、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既然涉案财产是被判决书罚没了,还有什么优先受偿权呢?

如果涉案财产是被法院查封、冻结了,才具有讨论谁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意义!

如果是给付之诉,提出该项诉求无意义;如果是确认之诉,可以请求确认抵押权合法有效。至于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的规定,无须提出。抵押权人对登记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等法条明确规定的权利,原告无需特别提出。如果对抵押权的成立与否有争议的,原告可以提出确认其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属确认之诉。如果抵押权已按抵押登记程序规定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已经取得了他项权证,则抵押权已经合法有效,原告可以提出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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