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原公司法人被限高,法人变更以后,限高会取消吗?当然不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再对单位进行限制高消费时一般会同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一般以决定限高时的工商登记为准。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决定限高以后,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并且进行了变更登记,法院一般也不会变更,而是仍然以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准继续限高。
为什么不变更限高对象呢?在实践中,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其实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完全有企业自主决定。如果在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就要变更限高对象,那么限制高消费将会失去应有的作用。任何一个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只要更换一个不怕限高的岁数大的老年人,那么法院的限高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问题欢迎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白纸黑字规定,那能知法犯规?
不一定。新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拖欠薪水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人担任高管,理应可以担任。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虽然现实中存在着股权/股份代持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股份代持行为一般也都视为有效,但法律并不鼓励股权/股份代持行为。
现行法律中并未有关于股权/股份代持的规定,更不存在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代持他人股权/股份的规定,因此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代持他人股权/股份。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被执行人代他人持有股权/股份,存在着被法院冻结、拍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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