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坠落谁的责任_电梯坠落事故谁负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1:32:46 人阅读
导读:您好!发生电梯坠落事故,如果是因电梯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由生产厂家负责;如果是因管理、维修、保养不到位,电梯带病运行造成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如果是因乘坐电梯的...

您好!发生电梯坠落事故,如果是因电梯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由生产厂家负责;如果是因管理、维修、保养不到位,电梯带病运行造成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如果是因乘坐电梯的人违反电梯使用须知,超载或者误操作造成的,由电梯的使用人负责;如果既存在电梯带病运行现象,又有超载和误操作的情况,则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乘坐电梯的人共同负责。谢谢阅读!

8月28日,湖南株洲一小区,3岁的小女孩随着外婆来给外曾祖母过生日,就在他们上电梯的时候,发生了意外。

因为小女孩走的比较快,先进入了到了电梯,她的外婆因为年龄比较大,看上去应该有80多岁了,走起路来很慢......。


这就导致了外婆还没有走到电梯门口,然后,电梯的门就被关闭了。也就等于是,只留了小女孩一个人在电梯里。

因为女孩只有三岁,仅仅就剩下自己了,没有任何人的陪伴,她还是很害怕的。

在小女孩电梯里紧张的拍打了起来,电梯行到4层的时候,她有出去。但是,没有发现外婆,没有任何人。

然后,她重新走到了电梯,这个电梯就带着她到了8层。


就是在这一层,小女孩出了意外。

因为她在攀爬楼道窗台时,从8楼的窗户里坠亡了。

之后,小女孩的家长赶到,然后,报警警察赶到后对现场进行勘查,确认女童是意外坠亡的。

现在小女孩的家属,把物业与开发商给起诉了。

因为他们觉得孩子的死,是和物业于开发商有关系的。

原因就是孩子是从窗台下摔下去的,之所以能够摔下去,就是因为房子的窗台设计的太低了。

若是设计高了,孩子够不到,是不是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意外了?


当然了这是家长的说辞。

物业和开发商也是有自己的说法的,他们说等鉴定部门来鉴定,他们会完全按照鉴定结果行事的。

事实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有相关规定的:

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事发的这个小区的房子,他们测量的是窗台的高度事0.92m,这个数字是大于0.9m的,所以。这么看来开发商和物业,并没有什么违规的地方。

正如网友所说的,事实上这个事情的发生,还是监护人出来问题,让一个八十岁的老人,看一个3岁的小孩,这个事情真的是很危险的。

尽管说发生了这样的悲剧,谁都不愿意看到。但是,还得提醒各位父母,一定要长点心呀,尤其是看孩子不能马虎大意,更不能让一个如此大年龄的人看一个三岁的小孩。

所以说主要责任还是孩子的家长没有监护好。

你觉得呢?

电梯发生损害业主人身、财产权益事故的,物业公司往往首当其冲成为诉请赔偿责任的相对方;

如因为其他原因直接或较大比例地推动坠落,如操作不当、过载、本题中的小孩自救行为、突然停电,物业公司需要举证。如果举证不能,仍需要承担责任。

即使有其他因素,也不完全免除物业公司因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赔偿责任,只是相应减轻。


如经查明,事故原因系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物业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电梯生产商等相对方追偿。

总之,物业公司是电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电梯事故可大致分为发生在商场等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等,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裁决略有差别。在处理实践中,当事方协商是更为主要的处理方式,如果不成,才诉诸法律。

与电梯事故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也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兜底”条款,《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是小区电梯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

同时,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各地相继出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电梯的生产、安装、检测、维保等有一系列严格要求。相关单位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在司法裁决中往往会成为归责依据之一。

但是,在不同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同,如果被害人有过失,也会承担一定责任。在诸多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也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各方比例,是司法处理的重点之一。

电梯属于产品,适用产品缺陷条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只要电梯存在产品瑕疵,生产企业就要承担责任。侵权法第37条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较之产品责任瑕疵,保护范围更广。

侵权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就是有利于被害人追偿。虽然最终的责任划分可能涉及生产方、使用方和维保等,但就受害人来说,要找最直接的责任者要求赔偿,在商场造成损害,肯定要先找商场,不是要求商场有多大责任就赔偿多少,而是要求它要有完全赔偿责任。商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电梯质量或保养等有问题,商场再去找它们去追偿,那是另外的法律关系。

近期发生在荆州的电梯致人死亡事件中,调查组公布了责任认定,生产企业和商场负主要责任。谁是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对于受害者来说,没有什么意义,受害者找直接关系方就可以了,必须全部赔偿。当然,受害人也可以让三方都赔偿,但这反而对于受害者来说未必合适,让一方直接赔就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害人可以提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要求。

比侵权赔偿更具威慑性的是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使用者等任何一方的负责人以及操作人员都可能因电梯事故而负刑责。电梯事故适用较多的《刑法》第134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具体的适用条件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罚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存在过失或过错。根据学理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总之,电梯事故责任首先是民事赔偿,往往由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才诉诸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更少。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监管人员的责任,但从实际运作看,因电梯事故对监管人员的处罚更多是行政问责,刑事处罚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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