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人承担什么责任_借贷介绍人承担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8:08:19 人阅读
导读:见证人是见证存在借款、还款事实存在的证明人。实务中,见证人的作用非常大,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果见证存在借款或还款关系,法院应予依法认定该证明关系成立。当然,...

见证人是见证存在借款、还款事实存在的证明人。

实务中,见证人的作用非常大,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果见证存在借款或还款关系,法院应予依法认定该证明关系成立。当然,如果见证人作伪证,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见证人如果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应依法出庭并以证人身份如实向法庭陈述所要见证的事实,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见证言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要注意区分见证人和担保人,见证人不是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两个债务是连带债务,但是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产生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不宜轻易创设连带责任。而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均负有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因此,将两个债务表述为“共同” 承担,是比较合适的。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懂法,不懂法,就容易犯大错误,甚至可能倾家荡产。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介绍人要不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起诉

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讨债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作为出借人,当您在借钱给别人时,最好是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物保或者是人保,这样更有保障一些。如果是由借贷介绍人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这个介绍人就要作为借贷关系中的担保人,日后债务人不还债的话,就需要介绍人承担法律责任。我的解释,大家明白了吗?所以要当借贷介绍人,不管关系多好多深,也一定要注意,晓得其中的利害关系。错一步,步步错。对一步,收益大大的呦,你们看明白了吗?

其实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在经营的情况下欠下债务是非常常见的,如果欠债过多,那么就会造成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这个时候股东会需要负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的财产,股东如实出资的执行义务,且并没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出资的数额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了该如何处理呢?


1.对开办单位的债务清偿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被撤销、关闭的,有下列两种情形的,由开办单位(参见工商登记档案)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一,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开办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企业注册资金虚假的,开办单位应当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对出资方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成立时,投资者一般有设立单位、股东、合伙人等。投资者全额投资的,应当以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追究投资者(合伙人除外)的责任。投资者不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在出资差额的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当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公司面对的债务基本都是比较大额的,这个时候想要找寻什么办法来解决也是不容易的。其实在负债的公司相关负责人面对债务偿还十分艰难,可以试试看这个办法。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从事债权债务化解的公司诞生了,这样的公司可以帮助债务人去联系债权人,让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平台,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积分去购买商品,大额债权可以充当现金去购买商铺、公寓、车位等资产。其中会存在一些服务费,债务人可以付出这一小笔钱就免去了负债的重压,可以有喘息的机会实现东山再起。


因为这样的债权债务化解公司不会催促债务人还钱,而且债务人还可以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商品资源等非资金类的来抵扣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可以化解债务的一种方式。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时间,早日变现实现资金流通,从而让自己的债权再次实现价值。对于苦求五门无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人们,可以试试了解债权置换这种模式,如果还有其他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可以评论或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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