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扣押应遵守的程序_扣押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0:35:08 人阅读
导读:查封暂扣涉案物品属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法》尚未出台(快了),但按照现有法律,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

查封暂扣涉案物品属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法》尚未出台(快了),但按照现有法律,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过应当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

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希望对你有用。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限于情况复杂的案件,需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 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不能任意延长。实 践中,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效率不高,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结案 件。对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严格把关,严格将期限的延长限制 在情况复杂的特殊情况,而不能不管情况是否复杂,一概批准延 长,导致所有案件都适用最长期限,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暂扣时间,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查明案情或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于处罚的标准,法律则有明确的规定。法条链接:《道路运输条例》(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扣押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是依法作出扣押的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和协助执行单位。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执行人员提出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制作扣押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如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二是通知被执行人和有关人员到场。为了保证扣押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实施扣押前,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被执行人公民及其家属,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收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代表到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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