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逮捕前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1天)(第117条)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89条)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77条)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77条)
统计:30+7=37天
二、逮捕后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5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56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第158条)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三、审查起诉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6.5个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0.5个月;(第169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71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0.5个月,共3个月。(第171条)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第177条)
统计:(1个月+0.5个月)+1个月×2次+(1个月+0.5个月)×2次=6.5个月
四、一审至二审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17.5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计6个月。(第202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202条)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199条、202条)
注:法律未明文规定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的次数,实践中检察院一般也就补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会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6.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条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232条)
统计:[(2个月+1个月+3个月)+1个月+(2个月+1个月+3个月)]+10天+(2个月+2个月)=17.5个月
五、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47条)
2.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198条)
3.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00条)
备注:以上援引的法条是指《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中立案审查与批捕的时间都是七天,立案审查和批捕也是完全不同的两项工作,直接由刑事法庭立案审查的案件都属于自诉案件,刑事法庭经立案审查之后,也是直接由法庭作出的批捕决定。其他绝大多数的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批捕并审查起诉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从逮捕到判刑的时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那么需要说明的是,批捕之后还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有可能案件是存在不起诉的情形,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受理后至判决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能够超过三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案件进入了实质办理流程中。整个刑事案例办理流程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
侦查阶段分为刑事拘留和刑事逮捕两个阶段。刑事拘留阶段最长37日,在刑事拘留期限内侦查机关会向检察院申请是否批准逮捕。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从逮捕之日起2个月内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完善具体案件材料,并在2个月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移交法院审理。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一般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半月。但是如果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侦查工作有遗漏,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检察院可以退回两次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成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检察院用完补充侦查权,那么审查起诉期将长达五个半月时间。
检察院完成审查起诉后,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法院的一审审理期限最长为三个月。当然,法院认为案件没有侦查清楚的,也有权利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也是1个月,可以退回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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