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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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要解决股东进退两难,需要事先进行约定进入和退出机制,并且坚定不移的执行,但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如果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情况下,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可以自由流动的,股东的进退相对都很自由,无论公司是否上市,只要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完成股东的进入或退出。
所谓股东进退两难的情况,应该更多的是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上。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和+资合”的特性,不仅仅是出于资金的联合,也有出于对股东彼此的信任,因此,法律上或者公司章程上都有对公司股东进出的相关规定,以免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
一、相关规定
1、股东进入公司,主要是分两种情形,一是作为原始股东,公司发起设立时即成为股东;二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加入公司,成为的新的股东。
对于第一种情形,只要满足法律上对股东的资格要求,以及取得其他发起人的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即可成为原始股东;
对于第二种情形,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成为新股东,同样也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履行相关的义务方可,
2、股东退出公司,可以分为主动退出或者被动退出两种形式。
(1)主动退出,主要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外部投资人;
(2)被动退出:股东因公司减资而退出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完毕而丧失股东身份;自然人股东死亡;
二、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自由约定股东的进退机制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给了股东经营自由权,只要不违背公司法相关强制性规定,全体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所有股东的进入或退出机制,但股东要相对自由的进出企业在操作中是不容易实现的。
1、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股东退出的触发条件
一旦约定的条件被触发,股东可以选择由大股东按照一定的条件回购、或者股东可以要求对外转让股份(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股东不得反对),或者减资撤股等等。
具体条件可以有是:(1)公司经营到一定期限(5年、10年);(2)公司盈利或者亏损到一定范围;如此等等。
同样,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进入约定更加自由的条件。
2、实务中操作或许有难度
在我看来,股东能否相对自由的进出,也可以理解为股权能否相对自由的流动,其根本在于股权的价值。
举个栗子:
如果我持有一家创业公司的股权,这家公司目前明显的蒸蒸日上的发展形势,此时,只要我的出价合理,绝对是有大把人原因购买。
反过来,如果这家公司朝不保夕,江河日下,甚至气息奄奄,别说我是想对外转让了,即使约定了大股东回购,对方也不一定就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但是这类情形大多分为两类,法定和特例。
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特例:另外增加一种情形就是《公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在公司僵局过程中股东一方诉请解散的,法院也会建议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目前对于公司有无权力强制收回股东股权,没有统一的观点,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公司章程在做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公司自治的规定,允许公司设立强制回购的触发条件,一旦条件满足且对价合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公司强制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据此可见立法者在对公司股权能否强制回购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自治空间,再结合实务条件来看,一般公司多会设定一旦股东死亡、资格灭失的情况下公司即有权强制回购股权,只要股权回购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且公司回购股权后依法定程序进行减资或者认购的情况下,那么该强制回购应当视为有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回购即便章程有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注意程序是否合法,对价是否合理。因为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性权利,本质上作为所有权人自然享有处分的权利,如果公司章程的约定明显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的,那么即便公司章程做出了特殊约定那么这种约定也会因为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股东进入或退出,股权如何收回?
明确下题目的意思是:A要对外转让股权给B,但是股东会拒绝其对外转让,A为了达到对外转让的目的,让股东C代替B受让该部分的股权,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很多答者认为这个无效,但是我倒是认为这个合法有效或者说因为很难举证证明A转让给C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所以有效。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之间可以随意转让各自的股权给内部其他股东,没有任何限制。据此A将股权转让给C的情况下,从形式上来看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如何举证证明A转让给C是恶意串通?这个实务中来看,几乎不可能举证证明,除非股东C反水,直接将AB和C自己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事实进行自认,否则很难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这里还存在一个逻辑问题,既然A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被股东会通过的情况下,为何不自己直接和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却还要大费周章的将股权转移到C名下后,再由C代替B持有该部分的股权?实务中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操作。
大股东直接罢免总经理,直接粗暴,吃相有点太难看了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大股东直接罢免总经理,不经过董事会,不合法,程序也严重瑕疵。
当然,现实中直接罢免,然后再走程序,或者连程序也不走,也较常见。
一、控制董事会的多数人选
董事会决议事项需要董事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通过董事会罢免总经理,程序无瑕疵,明正言顺,何必粗暴方式呢?
二、控制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成员是由公司的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按照股权的表决权比例。大股东的表决权至少得有1/2以上吧,否则控制股东会也是一句空话。
控制了股东会,罢免总经理也是轻而易举。
三、大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大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通过决定公司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如果控制了公司,那么罢免总经理也是说句话的事儿。
四、大股东是公司关键资源的控制者
大股东是公司的供应商或客户或关键技术的掌握者,如果没有大股东,公司就玩不下去了。此时,大股东即使没有1/2以上表决权,没有控制公司,也不能控制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罢免总经理也不在话下。
如果大股东仅是股权比例最高,但表决权不够控制公司,甚至低于1/3;或其他股东有一票否决权;或大股东是木偶,那么大股东是罢免不了总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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