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适用录音_刑事案件哪些证据无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8:23:21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开庭受害人录音,属于违反法庭纪律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

  刑事案件开庭受害人录音,属于违反法庭纪律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证据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被告人笔录也称口供。是否有效,要审查原因,综合判断。

基本原则

合法性审查是优先原则,讯问的主体、地点、手段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笔录要求真实自愿。原则上,笔录的每一页都要签字、按手印。刑事案件中,应当重证据、轻口供。证据充分,也可以按零口供处理。

笔录记载的相关事实,要有其它证据佐证。如案发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法等,与现场勘查相一致。



口供来源一致、稳定。提讯笔录、归案说明、首次讯问的时间、地点等相一致。多次讯问的笔录与首次供述不矛盾,前后是否翻供。

刑讯笔录无效

被告人需证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比如刑讯人员的警号、长相,刑讯时间、地点、方式等。



讯问都要同步录像,刑讯的时间非常重要。

可以在刑讯后告诉同期羁押的人员,如能出庭作证,相关细节也吻合,则认定刑讯的可能性增大。

所以,没有签字的笔录并非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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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能够作为证据,只存在于被录音的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尤其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草案中,证据获取的途径是否合法越来越重要。

不过你所叙述的案情太不清晰,尤其是10年前的录音被指为现在的谋杀案的“传授犯罪方法”的来源?我相信大多数法院都不会接受这一说法。所谓的“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犯罪”多数是针对双互之间有因果联系的行为。而10年前的录音和今天的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这很难让法官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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