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谁举证_工伤保险由谁缴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3:24:14 人阅读
导读:是因为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是因为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您所说,工伤的伤残鉴定结果基本是同时通知公司和当事人的,只是有时书面通知会到达时间不同,法律上没有规定必须谁先谁后。如果单位给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保险的赔偿是任何人都不能截留的,如果您的保险公司赔偿给个人的保险费被为他人占有,你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有确切证据,比如,保险公司给您的金额是一个数额,而实际打到您个人账户是一个数额,如果数额较大,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达到一定数额,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齐凤律师为您解答!欢迎咨询!

李先奇律师李先奇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用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索赔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受伤而索赔,另一种是职工因工伤死亡,有关利害关系人索赔。 对于职工受伤而索赔的,其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交通食宿费; 如果职工因工伤而残疾的,经伤残评定后,还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还涉及辅助器具费。 对于职工因工伤而死亡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获得以下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 》颁布后,工伤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法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又不认为是工伤的,即当出现了工伤争议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措,对于受伤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相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的正置,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其简要的表述为:谁主张,谁举证。将其引伸到工伤认定当中,凡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请求,应就这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事主张的,在工伤保险机构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适用于工伤认定,不仅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还应包括举证责任的正置、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免证等。   工伤认定不能简单地与刑事诉讼中的情况相比较,不能引用有罪推定 或无罪推定的理论,即不能简单地说不能证明不是工伤,即就是工伤。面对繁杂的伤害情况,如不加区别是只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那么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后果。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特定情况下人身伤害的补偿,与侵权行为制度的发展演变有密切的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有这样一个规定: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实践当中,我碰到这这么一个案例,说有个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脑出血,导致全身瘫痪,象这种情形能认定为工伤吗?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虽然以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曾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就是说,职工突发疾病如果没有死,而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也是可能认为为工伤的。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原来《试行办法》中规定的,但是《试行办法》并未废止啊,其仍然还具有法律效力。我问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得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遇到这种情况该怎样办?   其次,对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也不太合理,现实中有有可能回出现以下情况,如果单位为了不让患病职工认定为工伤,完全可以利用现代的先进医疗手段,尽力使职工抢救过程拖过48小时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脑死亡的鉴定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要达到这一点并非难事。而48小时一过,即使职工抢救无效死亡,也不在被认定为工伤,这样企业就可以减轻一大笔开支,尤其是对那些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来说。法律快车整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负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最基本的原则;

  (2)负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区域,用人单位有条件和便利收集职工负伤证据;

  (3)用人单位有可能为逃避事故责任,而采取转移现场,撕毁、销毁相关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证据灭失。该条规定也不排斥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等工伤认定申请人也有收集证据,向工伤认定机构举证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根据我们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都是有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一分钱不用承担。

而且我们的工伤费率,根据企业容易出现的情况,从0.2%到0.62%,青岛市。

这也体现了我们灵活的一方面。

一般来说,对于我们普通劳动者,发生了认为是工伤的事情,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即使我们没有交纳工伤保险,也可以。

我们国家政策最好的一方面是,即使企业没有给交纳工伤保险,在工伤认定完毕后,职工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拨付。

工伤保险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该承担的部分,防止职工工伤后,没人管,无钱治病,让职工身体受伤,心也受伤。

至于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后的,相关费用索赔,是有社保部门负责跟单位进行索赔的。

一方面要追缴工伤保险欠费,另一方面,对于垫付的费用,理应由单位承担的必须要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本人省心省力。

希望,我们国家这样的惠民政策越出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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