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有没有加班工资_事业单位加班成风,你怎么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9:35:4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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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上啥班,短视频招聘APP为您解答

由事业单位的人员来回答这个问题是比较妥当的。

“事业单位之所以加班成疯,原因有以下几点:


1、事业单位的属性比较特殊,它首先是一级组织。必须响应国家号召,参与全国性的编制架构改革。这一改革,把编制减少了,人员自然减少了。特别是一些机关,属于重点精简部门,人员变得更少。但是,人少了,工作并没有少。

2、为何人少,工作量却不减少。其实,只要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发现所有的加班,业务、车间加班很少,机关加班反倒增加。为什么呢?这就是问题的病灶所在了。因为,领导、机关作风并没有随着改革而改变,虽然身体进入新体制,但思想还停留在旧时代。“五多”不是越改越少,而是随着改革,实现了转基因升级,变成了新“五多”。大大小小的会看似少了,但各种检查调研多如牛毛,各种汇报材料、研究报告、调查问卷、群众会话......一项接一项。改革前10人完成的工作量,改革后变成4人干,自然加班成风。


3、传统观念作怪。体制内领导认为,干好本职工作是应该的,只有加班才是出成绩的机会。领导存在这种思想,下属自然而然就遭殃了。有些事业单位,部门与部门之间比,有的是单位与单位之间比,他们不仅比事业,还比谁加班更晚,哪间办公室熄灯最晚,以此来判断谁工作更认真。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思考,仅作参考。 ”

另就我个人而言所想补充的是,了解过后自己更看重的是什么,我觉得事业单位可以作为一个选择但不是绝对的选择,毕竟想考进事业编的人也很多,竞争也激烈。所以,条条大路通罗马,多给自己一些选择的余地。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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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但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不适用用劳动法,其他事业在编人员和单位签有合同,可以执行劳动法,但上面的公务员加班或值班都没有加班费,事业人员自然也不好拿。所以八项规定后,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无论值班或加班都没有发过加班费,不允许也不敢发。

这种局面可能马上会被打破。新出台的公务员法即将在今年六月实行。新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这意味着以后公务员加班包括春节值班可以明正言顺发放加班费了。

小公这里已经在做方案,给公务员节假期日值班发值班补助,八小时值班按200发放,如果是一级24小时值班三倍。由于还没下文,今年春节值班发不了,是否过后补不得而知,但明年肯定可以。

很多事业单位加班没有加班费,原因如下:

首先,加班不同于节假日值班,比如你下班以后,因为工作有一点没做完,自己选择加班,或者是周末因为临时工作,需要加班工作,这些情况下加班,都不会有加班费,主要原就就是没有具体的文件支持,更通透一点,这样的加班是你自己的选择,不是法律规定的加班,因此不会有加班费。

其次,各地政府财力有限,因此,除了法定意义的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都有文件要求),其他情况下的加班,都不会给予加班费,如果给的话,光是加班费就得让政府头疼(支出太大),同时,有些加班虽然是领导要求(口头要求,不会有文件支持),但拿到桌面上说,那也只是领导对于工作的建议和要求(比如周五打电话说要资料,越快越好,往往这种情况你都会选择加班赶出来,这样一来,又是你自己选择加班,哪里会有钱),即使给你发加班费,最后肯定要退。

最后,不只是事业单位,很多公务员加班也没有加班费,这些在基层很正常,如果我现在,就在上班,一分钱没有,还要贴上300元路费,你不去纪委查你,你去了又没有文件要求你五一上班。

1、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没提支付加班费,所以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节假日值班没有加班费;2、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即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有三倍加班工资;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加班值班能否适用劳动法?

但有个极为现实的问题摆在面前: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是否真的不适用于劳动法?难道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就不是劳动者,每个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量有很大差别?

2。张三被安排在大年三十值班,试问目前争议比较多的一件事,就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加班和值班能否适用劳动法:调休到哪一天可以弥补他大年三十因为值班而造成的缺憾,从而享受到1.5/2/3倍工资的补贴问题。目前官方的解释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加值班是没有加班费的,只能调休?

3、说到调休,举个例子:劳动法调节的范围为企业劳动者,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适合于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来调节,因此,有的经常加班加点,有的非常清闲、如果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加值班都是工作范围内的事情,不应享受加班或值班补助,那么,这难道也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还有意义?

但是我单位加班就是给调休的。但其实领导或者老板也要看他人脸色的?有得就有失罢了,可以说了算,就发补贴,觉得还可以就不发了。就是没个制度我也不太专业啊呵呵,但我也是个事业单位职工,随便说说仅供参考——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是否真的不适用于劳动法?难道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就不是劳动者。这就是行政事业单位。这就是好处。人都是一样的,觉得不爽早就跳槽了。

要留着总是觉得还是有好处的,你说是吗?咱们也是劳动者,这几个人今后也可以补休,汉族和少数民族还不平等呢。

所以我认为还是心态好一点,没加班费。但是有时候加班倒是还有补贴。这一切都看领导的,去年夏天有几天40度高温了,在享受好处的时候我想,有时候吃亏也就算了。

2、说到调休,举个例子。张三被安排在大年三十值班,总体来说还可以。领导觉得这次大家辛苦了。比方说,每个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量有很大差别。

3、如果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加值班都是工作范围内的事情,不应享受加班或值班补助,那么,这就放了,留几个人职守就可以了?

男女都不平等呢。最后凭良心的说一句,领导决定!不看《劳动法》。利弊都有,这世界哪有平等,领导说放假,留在这个单位,也就是觉得总的来说还是可以的,试问:调休到哪一天可以弥补他大年三十因为值班而造成的缺憾?

当然不能弥补缺憾了,但是没办法,大家轮流也就平衡了。谁叫我贪图这份工作呢,有的经常加班加点,有的非常清闲,这难道也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还有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来就是空话。因为我们在此工作只能是寄人篱下的感觉,我不是干部、也不是做老板


合同制职工适用《劳动法》、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余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有加班费,解释原因如下。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二条: 一、加班费依据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工资。 二、适用范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我觉得首先,您这个问题提出的就有点模棱两可。任何工作任何性质的单位,有加班也是正常情况。跟事业单位和编制有什么关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 一、适用范围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条文,但依据劳动部的解释,公务员应不受劳动部门管辖,自然也就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10月1日、2日、3日3天,加班费按3倍标准执行。10月6日的假期是由10月3日的中秋节调整而来,视为法定假日。因此,也要支付3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10月4日、5日、7日、8日4天,属于公休日或者由公休日调整而来,按照法规,在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01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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