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死亡撤销案件_宣告死亡能否撤销刑事案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9:59:34 人阅读
导读:所谓“撤销案件”原因可能是“证据不足”也可能是“情节显著轻微”甚至可能是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等。如材料中这种情况,案件已经已经被撤销,而档案中仍然有“犯罪嫌...

所谓“撤销案件”原因可能是“证据不足”也可能是“情节显著轻微”甚至可能是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等。

如材料中这种情况,案件已经已经被撤销,而档案中仍然有“犯罪嫌疑人”的标注,这代表案件是以“非正常方式结案”的,可能是上面所列举的原因之一,比如“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作为犯罪处理结案。

提问者,如果要将上面的“犯罪嫌疑人”去掉,途径有两种:第一种是诉讼途径,即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法院判决自己无罪,这就从根本上“还自己以清白”了。

第二种途径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更改。不过这种途径人为因素大,随意性强,甚至可能“没事找事,小事成了大事。”

相比之下,自诉途径,由法院依法给出一个结论(判决无罪)最有说服力,且相对容易把握,如果发现诉讼进行中,可能出现小事变大的可能时,可“撤诉”,---就当我什么也没说过。

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在民事赔偿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如果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定情形,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已不存在,按照该规定应当按照撤销案件处理。但是,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当然免除,应当由其继承人在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遗产,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终结执行。

按实际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宣告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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