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他人身份什么罪_冒充公职人员是什么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2:19:39 人阅读
导读:冒充公职人员当然是违法的,具体怎么定性处置,还要看他做了什么,可能只是治安处罚,也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

冒充公职人员当然是违法的,具体怎么定性处置,还要看他做了什么,可能只是治安处罚,也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警察构成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顶替别人的学籍上学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顶替别人的学籍上学,所窃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

故在刑法上,现在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的,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顶替上学可能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等,情节严重者会判刑。

冒充他人身份,在表面上是一种冒用姓名权的人格权侵权行为。但是,根据据具体情节,可能涉嫌不同违法,甚至涉嫌构成不同犯罪。

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山东聊城的王丽丽(曾用名王丽)在1996年考取聊城农业学校,后被人顶替。王丽丽称,顶替者弟弟与自己是同学,16年对方曾来家里主动说明冒名顶替的事,称单位有调查让她配合。顶替者事后想花钱私了,王丽丽果断拒绝。她说这个事情改变了自己的人生高度,希望查清谁是帮凶。
显然,冒名顶替者不仅侵犯了王丽丽的姓名权,更是涉嫌构成伪造国家公文机关证件罪、行贿罪等多种罪名。

再比如,甲冒充公务人员乙在江湖行骗,致使多名女性被骗财骗色的。显然,甲涉嫌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等。

因此,冒充他人身份具体构成什么违法犯罪,要视情况而定。

这是一种网络诈骗行为。根据其导至的结果,可分别界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或者诈骗罪。

如果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虚假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冒用他人名义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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