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父母的法律责任_女儿要不要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7:13:03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生孩子,养孩子,这是每对父母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也符合中华民族抚养幼童,关爱幼童,赡养老人,帮扶老人的优良传统。不然就没有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伴...

谢谢邀请;生孩子,养孩子,这是每对父母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也符合中华民族抚养幼童,关爱幼童,赡养老人,帮扶老人的优良传统。不然就没有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伴我长大,我陪伴你终老这也说道了。

楼主说的是,父亲没有给孩子抚养费,父亲老了,孩子是否对父亲还有赡养的义务的这个问题,只能说明这个父亲是个不称职的人,我不喜欢用道德来绑架任何人,那就依法说事,来回答你这个问题吧。

依据法律规定;赡养关系是建立在抚养关系上相辅相成的关系,抚养关系不存在,就不构成赡养关系。这也是根据谁付出,谁受益的赡养原则,来确定抚养关系的。说白了,就是互惠互利的特殊关系。

如果自从你一生下来,你的父亲就没有对你进行过抚养,只要你母亲和他的婚姻关系存在,在法律上,合法的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共同的收入,夫妻在经济上就是一个共同体,你母亲用双方的共同收入抚养了你。依法你和父亲就构成了抚养关系,父亲老了,你就必须得履行对他赡养义务。

如果在你很小的哺乳期,母亲就和父亲离了婚,从此父亲对你不管不顾,也不付给你抚养费,可以说他简直是遗弃了你这个子女,只要你有父亲没有抚养过你的确凿证据。依法就可以看成是,父亲主动放弃了你对他的赡养义务。等父亲老了,生活无着无落了,才想到了你,要求你赡养的话,你就可以拒绝对他的赡养。生而不养,就是连畜牲都不如的魔鬼,你和他没有感情,他就怪不得你狠心了。

如果是在你已经懂事,但还是个未成年孩子,父亲和母亲才离的婚。从此,父亲对你不管不顾,不付抚养费,由于父亲在前期和你构成了抚养关系,只是在后期由于特殊的原因,他中断了对你的抚养,依法你就解除不了和父亲构成的赡养关系。父亲老了,你对他还是有赡养义务的。

很对,我支持这个观点,孝敬父母就是为了父母晚年生活幸福,条件好的不肯多付出,那个条件不好的能力不够,心里会不平衡,会疏远了亲情,不利于家庭和睦,不利于父母安度晚年。我更觉得如果有钱的不肯多付出,要和那个没能力没钱的攀比,有为富不仁的嫌疑。

我为什么要这么说呢,是有一件很让人痛心的事情,在老家农村的一个叔叔,就是因为在赡养的问题上,子女们没有安排好结果出了人命。

他是我父亲的一个伙伴我们叫他叔叔,去年听说上吊死了,80多岁快90岁的老头,身体一直很好,生活自理不糊涂,就是因为两个有能力的儿子不肯赡养,跟叔叔一起过的那个儿子穷没能力,赡养老人压力大有时候犯脾气,有一天老人去山坡上找了一颗树上吊了。好可怜的老人家,我这心里难受了很长时间。

有人说不管你是穷还是富,赡养父母的责任是平等的,法律有明文规定,出钱出力必须均衡。可是您忘了,法律约束的是亲情无法做到的,是道德无法完成的部分。如果为赡养父母先把法律搬出来,那伤害的就是亲情。

如果赡养父母不讲亲情,受折磨的是年老的父母,就像山里的叔叔。所以我希望在父母健在的时候,弟兄之中有能力的那个,要多一点亲情给父母多一点照顾,别等着父母不在了才心生后悔。

您好!

题主提问这个问题,似乎有这样一个背后的假设:养老都得靠男的。

只是开个玩笑,看到题主问题有这种感觉而已。其实,题主完全多虑了,子女本身就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区分男女。所以,子女是男是女都一样,不要担心“女儿嫁出去就成了别人家的了”。

当然,我国也没有任何一项现行法律规定:女婿/儿媳具有对岳父母/公婆的赡养义务。

如果谈到“怎么办”的问题——这里给出的建议是:好好对待女儿,一定要公平的对待子女

为了便于阐述,我们以题主提到的“女婿”作为对象,从两个方面说明一下:

女婿对岳父母赡养中的角色定位

首先肯定的是,女婿这个角色,没有对于岳父母的养老义务

这类家庭角色关于养老方面的定位是:协助。拿女婿来说,就是“协助妻子对岳父母进行赡养”,不强制约束。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提醒是:小辈对长辈的赡养,不管是什么样的家庭关系,都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

举个例子:女婿入门,是因为与女儿之间的感情,与岳父母之间首先肯定是没感情的。那么,相处过程中,就要依赖于双方的付出——老人的付出和女婿的付出。“爸妈”只是形式上的一种叫法而已。

  • 从老人的角度,无非是多了个女婿,但是要求女婿无偿的、像对待他自己爸妈一样对待自己,是不现实的想法。所以,老人要懂得把女婿真正看做一家人,真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

  • 从女婿的角度,是因为隔着妻子这层关系才多出来的“爸妈”,既然是自己爱人的父母,作为小辈和丈夫,要学会从妻子角度出发来对待自己的岳父母,这需要女婿的心理建设过程。或者再延展的大一点,即便没有任何关系的身边老人,哪怕是朋友的父母,是否也应当有所尊重?

老人对女儿这个角色,应当如何看待?

在现实中依然普遍存在类似的想法:女儿嫁出去,就变成别人家的人了。这就是几千年沿袭下来的思想:重男轻女。

可以很现实的告诉有这些思想的老人:很多家庭,女儿比儿子还孝顺老人。

所以,男女有别这件事,在关于养老的问题上,完全是老年人的偏见思想作祟

在这里,需要提醒老年人的第二点是:如果对待女儿不公平,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要指望着女婿能“协助”做多少赡养的事儿,更何况还不能强制

所以,对待子女公平,才是老年人能够保障自己晚年生活最重要的出发点——毕竟,目前我国的养老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做不到这一点,最终买单的人,一定是老人,切记。

总体上是这样。但如果他儿子病残或其他原因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作为女儿也应义不容辞挑起赡养二老的重担。这种例子多了去。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坦率地说: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根本就没有准备回答。因为是工作职责范围的事情,看了一下各位的回答,很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完全错误的,有些几乎是信口开河,把自己的想象当政策,胡说八道一通,还自以为是地认为自己说得很对。这实在令人担心和惋惜。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

一个孩子来到这个世上,父母亲自然是第一监护人,应该天然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其健康成长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亲不在了,或者没有抚养能力,还有第一顺序监护人——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类人发挥作用。其下还有第二顺序监护人兄、姐,以及其亲属——伯父伯母、叔父叔母、姑父姑母,以及舅父舅母、姨夫姨母——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只有以上这些监护人不起任何作用,才轮到村委会、当地民政部门出面解决问题。极端而言,一个完全无人监护的孩子,民政部门就是孩子的最终监护人,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个孩子最终在孤儿院长大,按道理说:孤儿院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可以肯定:其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父母——或者已经死亡,或者完全没有监护能力;其他的监护人或者完全没有,或者不发挥任何作用。这样一个孩子长大以后,又突然冒出父母亲来,他们很自然己经丧失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无权要求享受孩子履行赡养义务。毕竟,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没有付出,那有回报,就这么简单。

有的人可能会杠我,你拿刚出台的法律,说几十年前的事情,法律不能溯及既住。这话非常对,但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法理,也就是法律的基本道德判断,也就是法律的内核,它是十分稳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讲道理的,延续公序良俗的,是有温度的。

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和子女之间天然地存在着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通俗他说:这些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都体现着一个朴素的道理——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只不过是用法律用语表达出来了而己。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中都能找到无数的依据。

在一般情况下,亲生父母、孤儿这两个词在概念上互相冲突,现实生活中本不应该存在的。常言说:事出反常必有妖。而根子,恰恰就出在所谓的亲生父母身上。毫无疑问:父母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有虐待子女、甚至遗弃子女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以涉嫌犯罪为由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认真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虐待家庭成员罪遗弃罪的相关规定,就知道了。

正是为了弥补有些孩子可能很不幸地父母亲己经死亡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才有了扩大解释的监护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个自小在孤儿院长大的孩子,只有两种可能:或父母亲己经死亡,或者故意逃避法定的义务,遗弃婴儿,玩长期失踪,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这己经涉嫌犯罪了;其他监护人或者干脆没有,或者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既然在孤儿院长大,自然孩子的监护人是孤儿院(即机构监护,这是以没有父母、也没有亲属或亲属撒手不管为前提条件的。在此特殊情况下,即便是以后发现还有父母,却己经在法律意义上彻底丧失了监护人资格,当然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赡养权。同时其父母亲的这种行为,应该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这种人只有人形,却毫无人性,不配称之为人,根本就不是东西。同时,监护人的监护权,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也是可以依法被撤销、被剥夺的。例如,父母严重虐待、性侵、遗弃子女的。对此,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中就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遗弃子女就是其中的一类。

从另一方面看,子女对父母也必须履行赡养、照料、护理的法定义务,但前提是家庭中父母亲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常,且一直存在,一直继续延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啊?因不涉及题主的问题,不展开细说。

三、孤儿的法定条件又是什么呢

概括地说,认定孤儿的条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即有随形势不断变化的过程,也有不同法律的渐次出台的重大影响,还有实际执行上从严从宽的变化,也有不同地方强调不同重点的客观因素。一般来说:

1、所谓的孤儿,是专指失去了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即通常所说的弃婴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了由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这四类基本的情形。这是最严格的定义,要求父母双亡,或者查找不到亲生父母。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事实孤儿),是专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总之一句话:听起来似乎至少还有父母或其中的一方,有时没有可能管,有时没有能力管,可事实上,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孤儿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有些地方称之为事实孤儿。这是对孤儿认定条件有所放宽时的定义。

要着重强调的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对孤儿的认定条件,总体来说是不断有所放宽的,目的无非是尽可能地照顾好这些可怜的孩子。同时还要特别强调的是:越到前期,对孤儿的认定要求越严民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将不符合相应的条件的孩子按孤儿对待,并免费安排到孤儿院扶养长大的

四、回答题主的问题:从小在孤儿院长大,亲生父母要他赡养要负法律责任吗

综上所述,一个在孤儿院长大的成年人,对所谓的亲生父母亲,完全没有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原因也十分简单:从孩子被认定为孤儿的那一刻起,其父母亲就己经丧失了合法的监护人资格,等于解除了孤儿与父母亲之间的法律义务。何况,孩子需要父母亲抚养、教育、保护的时候,他们不管不顾,不计后果,一走了之。孩子长大成人了,他们又来找孩子,要求赡养。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啊?因此,我的建议是:对这样的父母亲,孩子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

如果父母亲不服,去法院起诉好了。孩子奉陪到底就行了。毕竟,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啊!

写到这儿,我在揣测:如果这样的父母亲多少还残存着那怕一点儿良心,是不是会羞愧交加,想办法自行了结了呢?

确定要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女儿也是父母含辛茹苦养大的。如果女儿不赡养父母那么谁还生养女儿,假如都不生养女儿都要儿子,这将会是什么样的社会?儿子长大怎么结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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