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可能是办案机关认为应当拘留,具体原因还要根据案情。《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谢邀!
涉及这样的案情,为何要逃走呢?
已经被取保候审了,开完庭,基本能够判个缓刑,还要逃走,嫌事不大呀。
你叙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如下:
第一、你需要搞清楚的是,派出所送去的是监狱,还是看守所?
因为你朋友涉及的案件不属于可以缺席审判的案件,你的朋友应该还没有被判刑,这样的情况下,他应该是被送去的看守所。
第二、监视居住的处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一种是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对在嫌疑人家里监视居住的没有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在家里被监视居住的,不折抵刑期。
你朋友的案情很轻,应该尽量争取缓刑或者管制等刑罚。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办案机关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这五种情形分别为: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可见,可以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身身体因素外,再就是办案程序上的需要。
比如: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
不予收押的人,不是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的措施,就是为其办理监视居住的措施。
在其监视居住期间即使违反了规定,但其身体因素并未消失,看守所依然不会收押。所以,这种情况下,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被逮捕。
再比如:看守所不收押的还有两类人: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这两类人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样,既然不能被收押,那也就意味着不会被逮捕。
即使被批准逮捕了,也因为无法执行,最终还需要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羁押期限届满的,也同意如此。期满了,再被羁押,就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了,也不会被逮捕。
所以,监视居住期间失联,会不会被逮捕,就看属于什么情况了。
看守所在押人员被监视居住的,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区域生活,随传随到,否则视为逃脱,可以立即终结监视居住,追究当事人责任,在其临近开庭前期,由看守所负责继续收监该人,保证其按时前往开庭。 看守所释放的在押人员,其档案由公安机关掌握,留档备查,但并不影响日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