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85条_民法总则第85条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0:40:58 人阅读
导读: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是: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是: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区别:是子母概念,即:民法总则是子概念,民法是母概念,民法包含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上部,是民事活动的总纲领。与下部[分则]合并统称为民法。[民法]: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请见第二条。附: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案件里的“公序良俗”,一旦入典,就成了重要的法律概念。公序者,公共秩序也,国家社会存在发展必需之秩序;良俗者,良善风俗也,国家社会存在发展必需之道德。民事主体的行为要遵守公共秩序、符合良善风俗,否则的话,人和社会都将变成“劣币驱逐良币”状态,甚至进入一个“比烂”的形态,那是很可怕的。

《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民法通则意见》是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的法律效力高于《民法通则意见》,《民法通则意见》是对《民法通则》实施的解释,与通则抵触的内容无效。

您好,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弥补了《公司法》的缺失。第八十三条将明确了刺破“法人面纱”的规则适用于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切营利法人,且出资人不得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其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只要发现法人逃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即使法人的独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税务机关也有权要求法人的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出资人不得以自己不是责任主体或仅应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抗辩。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条规定尚有两大局限,一是仅规定了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未规定非公司法人出资人责任;二是法人股东可能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而《公司法》没有针对这类情形的相关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该条是对营利法人监督机构的职责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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