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可以被辞退吗_女职工孕期可以被开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0:46:15 人阅读
导读:员工在试用期怀孕,当然不能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女员工只要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合同。并且按照规定,在...

员工在试用期怀孕,当然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女员工只要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合同。并且按照规定,在女员工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女员工的福利待遇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三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投诉,用人企业将会面临处罚,而且按照规定,员工会得到两倍的赔偿金。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试用期女员工怀孕和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如果女员工怀孕期间是在试用期,并且该女员工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只要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则是可以合法解除孕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女员工“三期”保护问题,只是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所作出的普遍性规定。但是,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就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使该员工在“三期内”,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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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开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就一定违法吗?未必!至少不绝对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你没尽到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那么就会丧失被保护的权利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可以合理合法被开除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害,以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

如果你能尽到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那么就会拥有被保护的权利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可以随意被开除,法律会特别保护你。所以不能一刀切,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才能下结论

1、女员工三期受法律保护

法律上所说的女员工的三期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一般情况下,处于三期的女员工,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三期特别保护的规定有很多,如:女员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不可以无故降低基本工资。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可自动顺延到三期届满为止。一般情况,是到孩子一周岁为止。

女员工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三期期间,如果无明显过错,无严重违规、无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随意被开除的。包括但不限于破产重组,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属于以上情形,一旦被开除,就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和补偿金。

案例1

小Z是一名会计,在一家小微民企工作三年半多了,工作中没有任何明显过错和不当行为。但当单位知道她怀孕后,就悄悄地另外招了新人顶替她。新人到位后,就强行要求她交接工作,单方面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且没有支付补偿金。

小Z不服,到仲裁讨要说法。仲裁裁决小Z胜诉。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双倍补偿金。工作三年半多,应支付4个月的两倍,也就是8个月的补偿金,以及没有提前30天告知的1个月的代通金。

2、女员工三期保护不是一刀切,有前提

三期内的女员工受法律保护,是有前提的。不是不分黑白里表,一律保护,一律不能开除。不然不分青红昭白地只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够公平。

因此,三期女员工也要和大家一样遵守国安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果不符合这一前提,法律就不会因为你是三期员工,而特别保护你了

要知道,孕期、产期、哺乳期,不是万能伞,不是黄马褂,也不是免死金牌。所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员工有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违法、违规、犯罪或明显过错的情形,也是可以开除的。

属于这类情形,在材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合法开除员工,不必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案例2

小W是一家企业单位的库管,怀孕期间,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旷工,耽误工作,还不时偷拿库房公物,串改账目。单位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她不以为然,收敛有限。她认为自己是孕期,单位不能拿她怎样。单位忍无可忍,在做足了书面材料和证据的前提下,开除了她。

小W不服,起诉到仲裁。仲裁裁决小W败诉,用人单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

3、女员工三期也可以开除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即使是三期员工,用人单位也有权开除员工

(1)员工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手段和用人单位建立或变更劳动关系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明确并公示的单位规章制度、流程、办法,达到开除规定的;

(5)任职期间,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拒不改正者。

案例3

小L是某民办高校的全日制专业课教师,怀孕期间,还兼职了其他学校的课程,严重影响了本校的课程,经常缺课不上。事后有时补课,有时不补。学校领导数次谈话,要求其改正,小L已然我行我素,学校开除了她。小L 到仲裁起诉,仲裁裁决其败诉。

4、三期内还有哪些情况可以解决劳动关系?

在员工没有明显过错的前提下,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补偿。

(1)三期内的女员工,如果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的。

(2)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案例4

小M是经理秘书,孕期一直反应比较大,影响正常工作,自己觉得不合适,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单位批准,正常办理了离职手续,没有赔偿金和补偿金。这种情况下,单位的操作完全合理合法。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保护守法、守规和恪守职业道德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员工也不例外。如果有违法犯罪和明显过错,即使是三期员工,用人单位也可以合理合法地开除。另外要注意,如果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完全丧志劳动能力的情形,以及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内除外。

辞退怀孕期女员工,也可以做到一分补偿金都没有的。

只要是怀孕女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关于辞退的任何一条规定,那么用人单位都可以免责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补偿金。

这在法律是也是受支持的,这也给用人单位和怀孕员工分别提一个醒。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要谈三期女员工色变,认为他们是不能碰的一个群体,导致在用人上再三考虑,故意不招录,其实也完全不用那么谨慎,这类员工该辞退的还是会要辞退的。

对怀孕女员工的警示则是,在怀孕期间也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要因为怀孕就可以为所欲为,以为公司不能把你怎么样就挑战公司的制度,其实严重违规公司有证据的话也是可以直接辞退的。

最近山东的一个孕妇案例可谓是这类事件的反面教材。这个山东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不仅没有要求到经济补偿金,最终还被公司以旷工导致公司损失为由,要求给赔偿公司13万,没有补偿金,反倒要赔钱,这可能让很多人大跌眼镜,但最终法院却判决支持公司的决定,也因此这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这个案例中很多的细节并没有披露,具体员工在理还是公司在理我们也不好判断,但法院既然这样判决,证明员工方有很多失理的地方,不因为是孕妇就可以免去这个失职。

作为我们来说,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大致了解到,三期女员工也绝非是不能碰的重点保护对象,只要有理有据,公司不仅可以无责解除孕期女员工合同,甚至都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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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孕产期的女工,这是违法的行为。 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

下面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我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我是一名在2019年经历了被裁员两次的“倒霉孩子”,就这个问题,我讲一下我的看法和经历。

首先,要说明一点的是,孕妇属于“三期”特殊人群。不论什么时候裁员,裁掉孕妇都属于不理智之举。所谓“三期”为:孕期,产后恢复期,以及哺乳期,这三期的女员工,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进行裁员,除非企业破产等原因,即便是出现破产清算,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予以相应的补偿。

我所了解的是:出现上述情况,被裁员,需要一次性补偿员工到哺乳期结束。

常规的裁员流程为:企业因经营不利需向上级公会提出裁员申报,获批后进行人员名单确认并上报,避免三期女性员工裁撤。

其次,正常员工裁员,需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发书面通知,且按照在司工作年限予以折算成月工资进行赔偿,及大家所说的N个月工资,不足半年按照半年计算,满半年按照一年计算。

如不提前一个月,需要在N的基础上增补一个月工资做为补偿。

三期人员,需按照N的计算方法乘以2,也就是2N,同时按照相应的截止哺乳期(法律规定产后一年时间)结束发放一年的响应工资进行补偿。具体额度请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最后,因为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效益低迷,这个问题目前在很多行业都已经出现了,相信困难是暂时的,有的地方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相信寒冬回过去的。

谢邀。

首先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李某(女)于2007年1月23日与某外贸公司签订试用期为6个月的劳动合同,当时李某已经怀孕。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李某出示“终止试用期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李某未签字的情况下辞退了李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案例解析

首先,在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的条件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不具备这个条件,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用人单位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其次,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标准,也是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录用条件一般包括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劳动者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内容。但是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例如把“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无效的。而把“怀孕”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显然也是不恰当的。

最后,本案中如果公司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公司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李某怀孕在身。用人单位若要有效应对法律风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共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二)对新员工进行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背景调查,如果能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或是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三)要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绩效考评制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告知劳动者,单位将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作为留用或辞退的客观依据。

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怀孕员工有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是否符合转正条件。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拿出相关证据。

众所周知,国家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从上述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对女职工孕期工作的规定上是有很多法律依据的。女性职工孕期工作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有很多。用人单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和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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