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怎么确定结束_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5:48:41 人阅读
导读:看医嘱,主治大夫应该开修养证明,医嘱多少天就多少天,没什么医疗期。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最多12个月,超过12个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延长不得12个月。如果你...

看医嘱,主治大夫应该开修养证明,医嘱多少天就多少天,没什么医疗期。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最多12个月,超过12个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延长不得12个月。如果你真好了,还不去上班,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从手上那天到医嘱终结为停工没给留薪期,每月工资不变。

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结束,还要申请做伤残评级签定吗?该注意些什么?)的问题,给你几点建议:

一是工伤的认定。如果你在一个正规的企业工作,在工作中发生了伤害事故,是否是工伤应根据工伤管理条例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375号)是否符合工伤的条件。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条款的细则,再这里不再赘述。企业应在你发生事故的当天,开展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当事人、现场录像等进行笔录采集,进而确定是不是工伤事故。

二是工伤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三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是工伤治疗期间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是 根据你提出的问题,你没有进行工伤事故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你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就不能享受伤残等级待遇。



工作中腿部受伤


工作中手受伤


工作中头部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你公司员工并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单位即可通知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还是不鉴定,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操作就可以了。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就按医疗期给予病假工资即可。另,如果该员工也未履行请假手续,经你公司多次召回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属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你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具体要看该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所在地区,伤势不同,所在地区不同,休息时间也不同。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三十三条来确定停工留薪的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先由企业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青劳社[2006]58号)相关条目确定。具体程序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同时,向行政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伤情稳定后会及时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能够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会在劳动能力作出后及时恢复工作,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并无大的争议。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本案的这种情形:劳动者的伤情早已稳定并能够正常工作,但是却没有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距离其复工之日已经相距了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劳资双方往往产生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结束。由于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式的规定并不明晰,因此,在对该条的理解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这一论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这种观点可简称为“鉴定截止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这一论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种观点可简称为“复工截止论”。

谢邀。

停工留薪期,是为劳动者在工伤康复阶段接受医院治疗而设。通常情况下,工伤鉴定部门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情、医院病例及医嘱,根据《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为多长时间。

一般而言,劳动者都会遵守医嘱,在医院治疗基本结束,伤势得到稳定的情况下,才返岗工作。如果停工留薪期满前,劳动者伤情严重的,还可以申请延长。

换言之,停工留薪期是基于保护工伤职工而设置的,劳动者主动到岗的行为可以视为康复治疗的结束,此时停工留薪的制度目的已经不存在了,故该期间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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