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逮捕通知书有多严重_逮捕通知书意味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0:25:37 人阅读
导读:说的不够祥细,是在哪里关了37天?是什么类型的强制措施?是什么机关实施的?是留置还是拘留?如果是留置,采取措施的是监委。如果是拘留,拘留分四种,刑事、行政、司法...

说的不够祥细,是在哪里关了37天?是什么类型的强制措施?是什么机关实施的?是留置还是拘留?

如果是留置,采取措施的是监委。

如果是拘留,拘留分四种,刑事、行政、司法、民事拘留。实施的机关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如果有朋友想祥细了解,可关注我并留言)。单从拘留37天看,刑事拘留并且案情复杂的可能性大。

过了三年又逮捕,是原先的案情有了进展还是又发现了新的案情导致的?没有说清楚。但是逮捕有严格的条件,既然已采取逮捕措施,说明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兼据现实危险性,称谓也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

至于是否严重,需要由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决定。应该到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了,从拘役到死刑都有可能。

意味着:自己要失去人身自由;自己不再是自由自在的人。

感谢邀请!

题主说的是外行话。

首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的确有逮捕的决定权,检察院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但是他们并没有执行权。决定权、批准权、执行权,这三种权力是有明确含义的,不能相互替代。也就是说被逮捕的公民是不可能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书”的,被逮捕人家属收到的也能是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通知书》。

其次

我《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也就是说,对公民实施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执行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与公安机关具有相同的司法地位,行使相同的侦查权,也有相应的逮捕权)。“三权分立”决定了三权的受体不同,相对人也不同。即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对某个公民逮捕后,相关文书的去向只有一条,交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军队保卫部门)执行,而公安机关再根据“批准”或“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公民实施逮捕,否则程序违法。

法律之所以对逮捕设定那么多“麻烦”的程序,除了出于业务方面的考虑,主要还是体现对公民慎用逮捕的原则,必定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在发现逮捕的“批准”、“决定”可能不当时,可以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异议;如“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

第三

逮捕的执行方式特殊。逮捕与(刑事)拘传、(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一样,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机关收到检察院或法院的逮捕决定后要“立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少于两人",“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由此可见,逮捕是当场执行,是不可能象传唤那样事先“通知”的。也就是说:

你不可能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书”,只能收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的《逮捕证》。收到《逮捕证》时,你只有老老实实地服从逮捕,没有第二条路可走,抗拒逮捕罪加一等。

逮捕一般是经过了刑拘阶段,而我们一般笼统计算刑事案件是从刑拘开始到审判最少4个半月左右(不出意外状况)刑拘都是计算的最高限37天,所以扣除这个,正常到审判应该是3个半月。 如果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一般来讲半年左右会判决。如果是较重的罪,有可能会要1年左右才会判决。

  如果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一般来讲半年左右会判决。如果是较重的罪,有可能会要1年左右才会判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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