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贷款离婚怎么分_离婚贷款的房子怎么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1:38:46 人阅读
导读:可以的!如果就抚养权和财产等问题协商不成,或者对方不愿理离婚,您可以到法院去起诉离婚。如果房子是婚后购买,您可以要求平分。如果房子是对方婚前付的首付,并且房产证...

可以的!

如果就抚养权和财产等问题协商不成,或者对方不愿理离婚,您可以到法院去起诉离婚。

如果房子是婚后购买,您可以要求平分。

如果房子是对方婚前付的首付,并且房产证上只有对方的名字,您可以在离婚的时候主张分割结婚后你们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其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谢邀回答!

婚前夫妻二人各自贷款买房,房主应该在各自名下。如果二人结为合法夫妻,还贷部分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二人离婚,应该看各自还贷金额,这里肯定存在一方还贷金额大于另一方,大方的一方,应该返还给少的一方。具体金额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也只能通过法院判决。



你好,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一直自己还贷款,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我重点从首付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婚后债务问题、房产增值部分及其它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首付部分。根据你提出的问题我们首先要确定你的房产到底属于单独所有还是共同共有,虽然你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房子,但如果是在不动产证下来之前就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并且你选择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姓名,那么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首付部分配偶是可以参与分割的,但是会考虑结婚年限,是否有子女等情况具体确认分割比例,若未加名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配偶不参与分割首付部分。不过考虑到大部分婚前财产大家的处理方法,暂且当作你是单独所有。

其次,共同还贷部分。虽然你的配偶属于家庭主妇,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定义,工资、奖金作为归夫妻共同所有,你用工资收入还贷,那么还贷部分当然是共有财产,不论你的配偶是否有收入,都可以分配一半。

再次,婚后债务问题。如果你的债务是在婚后产生的并且确实用于了家庭正常支出包括还贷,那么债务属于婚后债务由你和配偶共同偿还,如果是婚前或者用于非家庭支出,而配偶不知情的,那么配偶无需偿还。各种礼金除非你有证据证明是配偶转移了,不然一般会按照已用于家庭支出处理。

最后,房产增值部分及配偶可额外要求部分。如果你的房子现在的价格已经高于你当时的购买价,那么配偶分配到的并不是你每个月还款的一半,应该乘以房屋的增值比例。由于你的配偶没有工作,一直是家庭主妇在家带孩子,考虑到离婚后她短期之内的收入难以正常,可能还会要求你给予一定的扶养金用于生活过渡。

注:额外需考虑问题。问题中说你才结婚两年,那么孩子应该小于两岁,按照一般的处理方法两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是一定归母亲的,除非母亲明确放弃,如果孩子判给母亲,你还需要支付孩子的赡养费,一般是你工资收入的25%左右。如果母亲放弃了抚养权,由于她没有收入来源,抚养费一般会判的很少或者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综上,结婚费钱,离婚破财,婚姻不宜,且行且珍惜吧!

你可以关注我,我的往期视频里有关于夫妻房产分割问题的讲解,感谢支持!

房产只登记在了一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未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时有出资行为,则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属登记方名下。因此,在感情好的时候一定也要明算账,不要以为感情好就会一直好,等到感情烟消云散,劳燕分飞后悔就来不及。婚前双方或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还贷,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且双方有争议解决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处房屋所有权归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哪方居住使用。待到取得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您好,离婚共同有房贷的房产的分割:在婚前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屋已经达成合意,认可所购买房屋为共同共有,并且出资。此时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没有房产证的按揭房,离婚后如何过户呢?我们都知道,房屋过户必须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是无法进行过户的。按揭房的房产证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银行抵押的。因此,离婚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过户的,可以有两种办法: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过户。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的。

根据《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结婚之后所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产除外)。

婚内按揭购房当然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按揭购房还有一笔共同的债务,也就是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当夫妻双方离婚时该未偿还完贷款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经过笔者对同类案例的研究,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分割方式(以下均按夫妻双方各占50%的原则性分割来计算):

第一种分割方式

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增值+已支付房款)×50%,这里的房屋增值有两种算法,第一种可申请评估机构评估,第二种可由(房屋现值-购房时价款)得来;已支付房款包括已支付的首付和已还贷的本息。

类似案例:欧阳某诉于某离婚案出自《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判决原文:由于双方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鉴于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51408元和自2008年12月至2011年2月所归还的银行贷款本息21114.16元,主要是原告用其婚后打工的积蓄和原告姐姐的部分借款支付的,故原告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房屋价款77057.08元{计算方法:房屋增值81592元(房屋现有价值250000元-购房时价款168408元)+已支付房款72522.16元=154114.16元,各人分占77057.08元}给被告,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第二种分割方式

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值-尚欠银行按揭贷款)×50%,房屋现值可由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夫妻双方同意确认。

类似案例一:叶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出自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88号

判决原文: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1、房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在婚后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同意确定房屋总价值为815000元,房屋及现有家具家电均归原告叶某某所有,扣除该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及夫妻共同债务之外,房屋剩余价值由原、被告双方平分(由房屋所有人叶某某向黄某某支付对价),拖欠的银行债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由叶某某承担,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截至2014年11月10日止,涉案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411740.95元(其中公积金贷款342169.38元,商业贷款69571.57元)。故扣除该房的银行按揭贷款411740.95元之外,房屋的剩余价值为403259.05元(815000元-411740.95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规定,对于涉案房屋的剩余价值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分别享有50%的权益,即201629.5元(403259.05元÷2)。故由房屋所有人(即原告叶某某)支付被告黄某某产权对价201629.5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类似案例二:严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出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95号

判决原文: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支付该房产的首付,婚后共同居住该房产,共同支付该房产的按揭贷款,法院认定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要求按首付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被告要求该房产视为其个人财产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该房产应当在原、被告之间平均分割。考虑到婚生子李某乙长期居住在该房产,为避免过多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法院确定该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剩余的按揭贷款本金242104.92元(截至2014年11月2日)及利息由被告偿还,被告应支付原告分割款278947.54元[计算公式:(房屋现值80万元-按揭贷款本金242104.92元)÷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判项维持原判。

第三种分割方式

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款)÷ 房屋总价款(房价款+利息)×房屋现值÷2,其实这种计算方式源于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共同还贷和相应增值部分的计算,而且此算法较复杂,且在计算房屋总价款时把所有利息(即包括未还清贷款利息)计算进来可能有失公平,司法实务中对于婚后按揭共有房屋分割按此类方法分割较少。

对于以上三种分割方式和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都有使用,前两种比较简单易懂,而对于每个地方的法院算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就深圳而言,深圳中院好几个案例都是按第二种方式计算,在这里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计算方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你的情况,房子是在婚后买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平均分配。孩子由谁抚养,应该有具体情况决定,由对孩子有利的一方抚养;或是双方协议。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以老婆婚前所付部分归老婆。婚后收入为共有,故婚后所付房款其实是属于你和你老婆共同所付。若离婚。这部分应该有一半属于你的。这里面包括所付房款及房屋这段时间的增值额。你的应得部分应由你老婆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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