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人受伤雇主是否担责_受雇人受伤,雇主该不该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2:28:35 人阅读
导读:我愿意回答:在雇佣合同签劳动合同时,双方都要协商好,老板和工人都要按照合同去执行,一旦有什么问题,就按照合同去执行,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雇主对摔伤的工人全部支付...

我愿意回答:在雇佣合同签劳动合同时,双方都要协商好,老板和工人都要按照合同去执行,一旦有什么问题,就按照合同去执行,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雇主对摔伤的工人全部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并全部支付每月全额工作,出院后,根据医院伤情鉴定情况,支付精神损失赔付金,这就是用人单位签合同与不签合同的区别。

这样的情况是,你们存在雇佣关系,在工作时间,雇主没有尽到安全义务,且在危险工作状态下没有提供安全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也应当做到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装修工人在施工中受伤,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结果。

第一,业主与装修工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若业主是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且该装修公司具有符合要求的装修施工资质,装修工人由装修公司安排到业主家进行装修。

在这种情况下,装修工人与装修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业主并无法律关系。装修工人因施工而受伤则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责任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业主无需承担。

第二,业主与装修工人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业主与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承揽人具有装修资质,对于装修工人受到的损害,业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承揽人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揽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业主在选任也存在过失,亦需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第三,业主与装修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

若业主是与装修工人直接签订雇佣合同,直接雇佣装修工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遭受损害,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面对装修工人因施工受伤的问题,选择正规装修公司或团队,或是选择无装修资质的散工,业主承担的责任差别会很大。

现实中很多散工为“抢生意”,会口头或者书面承诺“如果发生风险,责任自负”等免责条款,但这类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若发生事故业主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装修中各个施工环节的安全隐患并不少,因此建议业主们在装修时应尽量选择有相应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或团队,这样在装修质量、服务等各方面都会避免不少问题。

文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 官莹

  雇人擦玻璃的,由于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题主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雇员之间打架受伤,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需要看几个问题。

在非工作区域打架,雇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区域,实际上这时候的员工属于自由身,理论上与雇主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从属关系。员工之间私下约架,雇主不承担责任。

在工作区域非工作原因打架,雇主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打架产生死亡事故例外

如果说非工作原因双方发生斗殴导致受伤,那么责任在于双方之间。如果说因工作原因发生打架受伤,则根据我国的工伤认定标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需要雇主负责!特别要注意的是,有一条“视同工伤”问题“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状况救治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这样的情况会影响到雇主责任。

总之,打架斗殴这种个人意识居多的行为,带来的结果都是一些负面现象,每个雇主在这方面应该严格要求,提升人员素质!

您好,雇佣关系下,雇主是要承担责任的。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的区别:首先雇佣关系中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其次,雇佣关系中,受雇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用人享有受雇人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用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最后,雇佣关系中,雇用人对受雇人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受雇人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用人就应赔偿,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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