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是_产品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7:58:10 人阅读
导读:为您推荐三种解决方案:一:有困难找厂家,打厂家投诉电话,要求厂家派技术人员检查维修或者给与延保服务;二;投诉打12315进行维权;三:找媒体。三种情况我们会经常...

为您推荐三种解决方案:一:有困难找厂家,打厂家投诉电话,要求厂家派技术人员检查维修或者给与延保服务;二;投诉打12315进行维权;三:找媒体。

三种情况我们会经常遇到,一是该故障在保修期内出了,但没有发现也没有维修,出了保修期后才发现的,这还能免费维修吗?答案是不能。保修期有严格的公里数和时间界限,只要一个达到了就算出保修期了,厂家的系统中都是设定好了的,只要输入车辆信息,输入公里数,系统会自动判断此车是否在保修期内。如果车子出了保修期而继续免费维修,维修项目上传系统的时候会被自动被拒绝,无法人工干预。若是4S店自行给车主更换,所有的费用就要4S店承担了,厂家不给承担,所以4S店是不会这么做的。

上面的情况就显现了出保前检查的重要性,做了检查就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了。如果没有做检查,车子刚刚出了保修期几天,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故障是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自己每次保养也都在4S店做。可以让4S店走一个善意索赔流程,索赔员先向厂家相关人员去申请,说明情况,厂家人员同意了后就可以免费维修或更换了,不同意,还是要自己花钱维修。如果出保修期很久了,好几个月了,4S店也不会给申请了,只能自己承担维修费用了。

第二种情况是保修期内有了故障,查出了原因是某个配件坏了,免费更换了该配件,故障修好了。但刚过了保修期,这个配件又坏了,还能免费更换吗?这种情况也不能免费更换,还是因为车已经过了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出的故障已经解决,并不是没有查出故障原因,只能说明更换了的这个配件质量也不好,但不能再免费换了。也就是说保修期内免费更换的配件没有单独的保修,他和整车的保修期限是相同的。如果刚刚换了,时间很短,也可以尝试让4S店申请一个善意索赔,不过成功的概率不大。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保修期内发现了故障并且也维修了,但是该故障没有修好,这种出了保修期是能继续免费的。有的故障需要时间的验证方能知道是否修好,有的故障时有时无,当时并不知道是否修好,需要开一段时间才能知道。这种情况下,如果车辆马上要出保修期,车主一定先和4S店工作人员说一下,本次的维修项目单暂时不要结算上传,如果故障依旧还可以继续用本次的维修单,就可以继续享受免费维修了。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概念不同、责任性质和范围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赔偿范围不同、归责原则不同、免责事由不同、举证责任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不同。1、概念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违反默示担保义务,二是违反明示担保义务,三是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责任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2、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如《产品质量法》第61条规定的产品运输者、保管者、仓储者。而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一般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4、赔偿范围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5、免责事由不同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对生产者的免责条件,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对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而产品质量责任免责事由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6、责任性质和范围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可以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责任,又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仅指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7、归责原则不同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8、举证责任不同产品责任的受侵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生产者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受侵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9、诉讼时效期间不同《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据该规定,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扩展资料:产品责任的特殊之处1、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原则。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国际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趋势相一致,从责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产者因生产、出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责任。这也有利于促使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更加小心谨慎,防止产品出现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缺陷产品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包括: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缺陷产品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缺陷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造成产品缺陷,应对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被侵权人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和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只要是因缺陷产品导致损害,被侵权人就享有选择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的权利。先行垫付赔偿费用一方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车主肯定没有责任。因为,修车人之死与车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修车人是因为修你的车才死的,怎么说与车主无关系呢?

对这问题,我想说的,你所问的关系,是牵连关系,是引发事故的起因,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显然,本案修车人之死是安保装置(千斤顶)致死。因此,责任应由提供千斤顶的人来承担。当然,修车人如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让汽车走入了寻常百姓家,可随着市场的扩大,消费者的增多,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的例子也越来越多。那么面对汽车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究竟怎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二师兄今天给大家整理几个维权的途径,多余的话我们就不说了,接下来咱们就直接进入正题吧!

  1.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这第一条途径,便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当然,这个方法的效果是分人分店家的。如果是一个注重自己商誉,并且品牌有一定口碑和知名度的店家,这条途径就足够解决问题了。店家会细心询问情况并且认真做好检修和维护,可能还会带着十分的歉意。但如果你买车的店家是一个混蛮不讲理,特别维护自己利益的店家。可能你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引发一场不愉快,他可能就不会给你解决汽车的质量问题,你和他的协商难度很大,请见第2条。

2.与厂商反应情况

第二个办法,就是去与厂商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负责任讲信用的厂商都会认真对待你提出的问题,并且实地检查你的车辆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认真对待问题,如果真是质量的问题,是一定会给出补救措施的。可如果您真的碰巧遇见了一个不承认自己有错或者容易踢皮球的厂家,就算出现的问题是由汽车质量欠佳引发的,你的问题也不会得到有效地解决。这种情况下,就是秀才遇到兵,你给他反映情况也最多就是忽悠你两句,不会起到什么实际的作用。

3.与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相信这第三个维权的办法大家就很熟悉了。和服饰,食品一样,车,也是一种商品,既然是花钱合法合理买来的,出现了问题,去寻找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权益,那就是合理的。当车辆出现了质量问题,去寻找消费者协会的帮助这个也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之一。途径1和途径2失效的情况下,大家可以考虑这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寻求网络媒体曝光

众所皆知,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的力量有多强大。用的好,那就是一把帮人的利刃。如果车辆真的出现了车辆自身的质量问题,而经营者和厂家都不是很上心地解决问题,通过消费者协会也没有什么改善的话,采用网络媒体曝光是极为有效的形式之一。寻求网络媒体曝光,当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够为了达到预期的舆论效果就给事实添油加醋,否则很容易出现反转,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5.向人民法院诉讼

这第五个途径,相信其实很多人轻易是不想采用的。但是二师兄想说,如果真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为什么不采用法律这样强有效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大家可能觉得没必要闹上法庭,但如果常规的办法都没有效的话,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更多人的权益受损,向人民法院诉讼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

二师兄总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说轻了,那是出现了一个小bug,说重了,那就是能够威胁到驾乘人员生命安全的事。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大家在汽车质量问题维权过程中有任何杂症或途径,也欢迎文末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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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的归责原则之下,责任主体承担因其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产品具有缺陷;(2)损害的客观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这是关系到原告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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