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视为合法证据。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是在公开的场合录音且不涉及隐私,即使没有事先通知或者说明,也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在隐私场所偷录,而且谈话的内容涉及隐私等当事人明显不愿意被外人知道内容,其证据才可能会被认定非法而不被法庭采信。
可以,合法取得的私自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私自取得的录音资料,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就可以当做定案依据。
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和影像都可以作为证据,只要不是通过刑讯逼供或其它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手段取得即可。
最高法院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所以音像资料,即便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偷偷录制,只要取证过程中并没有动用威胁、刑讯之类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手段,都是合法证据,应该予以采纳。比如唐教授展示的胡不洁的谈话录像描述周涛涛吸毒藏枪的看法和细节,如果上法庭当然可以采信为呈堂证据的一部分,当然胡不洁也可以为之辩解比如说自己当时被唐爽胁迫诱骗,那就需要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如何被胁迫和诱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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